商標佈局贏在起跑點!商標註冊決勝馬德里

image_print
Madrid e-Service
圖片來源:WIPO

多數企業在達一定規模後,經常面臨商標之國際佈局礙於行銷市場規畫尚未完備而遲疑孰國為優先申請,目前國際商標註冊及區域聯盟註冊提供了此「卡位」的機制,其中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系統及歐盟註冊為企業較常採行之註冊申請管道,現試就此二系統之申請、維權、權利救濟程序比較,應可做為企業品牌海外拓展之參考。

 

申請

  • 成員國:至2018年4月為止,歐盟成員國為27國。而馬德里聯盟締約國數為101國,除了歐盟之外,還可涵蓋亞洲、美洲、非洲等170國家/地區之申請。
  • 費用:以同樣一黑白商標一個類別計,歐盟申請費為EUR850(約為NTD30,000),而馬德里商標除了國際申請之基本費、附加費、補充費(或各國指定之單獨規費)( CHF653 + CHF897 ),申請費為CHF1,550(約為NTD46,000),惟其費用成本需再加上原基礎國之申請費用。
  • 資格:相對於歐盟商標對申請人之資格無特別限制,馬德里商標之申請人必須是締約國的企業實體、個人或其他組織,且必須以原屬國已申請或註冊商標為基礎商標。
  • 審查:歐盟僅審查申請商標識別性,不審是否存在衝突之相同或近似前案。惟申請人可在申請時加繳一份檢索費,請求官方發檢索報告,此報告不納入官方准駁之考慮。馬德里商標則在國際局階段僅做形式審查,實質審查標準取決於各指定締約國國內商標法規範,大多數締約國既審其識別性,又審查其是否與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衝突。
  • 註冊時程及效期:歐盟商標平均5~8個月內就可註冊公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10年,可繳費續展。而馬德里商標註冊時程約12~18個月,保護期從國際申請日起10年,亦可繳費續展,前提是原屬國申請或註冊的基礎商標在國際申請之日起前5年內必須有效。且更多限制條件取決於各締約國國內法規定,如美國、菲律賓等,需在註冊日起一定時間內提交使用證明。

維權

  • 異議:歐盟商標的異議期為公告日起3個月內,任何在歐盟成員國境內的商標權利人,都可以對在後申請的衝突商標提起異議。馬德里商標之異議期及程序由各國商標法規範。
  • 商標之使用及撤銷:歐盟商標若連續五年不使用可能會被撤銷,但在任一成員國境內的使用證明都足以對抗整個歐盟境內的未使用撤銷申請。馬德里商標撤銷程序取決於各國法規,但要求持有人在指定的全部成員國境內有實際使用證明,如在某一國家未能提供,在該國可能會面臨商標被撤銷風險。
  • 侵權行為:歐盟商標對商標權利所及領土的任何地方發生的侵權行為均可採取單一法律行動。馬德里商標則對侵權行為必須在每個指定的締約國分別採取措施。
  • 轉讓:歐盟商標之轉讓在所有歐盟成員國境內同時生效,對受讓人資格沒有任何限制。

而馬德里商標之轉讓只在指定締約國境內生效,且限制受讓人必須是某締約國國民、企業,或者在該成員國有住所,或有商業存在。

權利救濟

歐盟商標有完備的救濟及上訴途徑,其複審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及法院判決對27個成員國皆有強制約束力。馬德里商標無統一的救濟途徑,各國IPO之行政裁定與法院判決僅在本國有效,救濟途徑亦各異。

Madrid e-Service Process
圖片來源:WIPO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務商標暨海外業務部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