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新規定:外國申請案須由美國律師代理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19年7月2日宣布新規定,要求所有外國商標申請人、註冊人,以及進入商標審理暨訴願委員會程序的當事人,均須由已在美國律師協會有效登錄之執業律師代理。

新規定適用於所有美國境外的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和當事人(只要永久居所或主要營業所設於美國境外者皆包含在內)。這些申請人、註冊人和當事人的商標案件,皆須由美國律師代理處理。

上述新法規已於2019年8月3日施行。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本於高品質服務之自我要求,於修法前所有美國商標申請案已係委託美國執業律師代理,故此項新政策並不影響進行中之案件及有關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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