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審法》7/1新制上路 智財與商業法院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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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於產業結構轉型,國際經貿往來頻繁,商務糾紛的複雜度也隨之提升。考量商業事件「高度專業、必須迅速審理、且判決應具一致及可預測性」的特性,臺灣為此於民國(下同)109年公布《商業事件審理法》,並增設商業法院併入原智慧財產法院,改組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審法第二條簡稱為商業法院,司法院公告新制將於110年7月1日施行。

商業行為易生紛爭 制定《商審法》妥適處理

現代社會高度仰賴商業行為,一旦發生重大商業紛爭,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的權益,甚至波及投資大眾,進而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後,重大商業案件將交由專責法院依特別程序審理,以期迅速、妥適、專業地處理紛爭。新法有以下之特點:

  • 設置專業法院:採二級二審制,以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民事商業事件。如對裁判結果不服,得上訴或抗告至最高法院。
  • 商業事件定義: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凡訴訟標的或價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或涉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重大商業訴訟及非訟事件,皆納入商業法院所管轄之商業事件範圍。常見類型例如:
    • 公司負責人因執行職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爭議;
    •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等所生民事訴訟;
    • 股東權利行使或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等。
  • 律師強制代理:當事人等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為程序代理人,以提升審判效能,並保護當事人權益。
  • 商業調解程序:
    • 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或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 商業調解程序不公開,且原則上應於商業調解委員選任後六十日內終結之。
    • 為促進調解之成立,明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於調解期日均應親自到場。
  • 運用科技審判: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法院得使用聲音及影像傳送科技設備進行審理。此規定可讓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直接使用電子化卷證,透過快速搜尋及提示功能加速案件審理流程,亦可透過遠距開庭,兼顧防疫需求與司法權正常運作,進而保障人民訴訟權益。
  • 當事人查詢制度:當事人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程序終結前,列舉與事實或證據有關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或請求他造具體說明,此項請求應以書狀為之。
  • 引進專家證人:當事人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以強化事實審之專業性。
  • 秘密保持命令:於程序中提出的文書、勘驗物或鑑定所需資料,如涉及營業秘密,持有人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以兼顧發現真實並保護營業秘密的雙重目標。
  • 證據保全與保全程序:此程序原則上應由商業法院管轄;此外也參考民事訴訟法規定,如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未起訴、聲請人聲請或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者,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因處分所受之損害,避免聲請人濫用保全制度。
  • 商業非訟程序:法院為裁定前,應使聲請人與相對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以強化非訟關係人之程序保障。

高度專業事件專責處理 改組商業法院

因應《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併同修正為《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組織法》,原智慧財產法院將改組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同時訂定專業法官改任及遴選資格、商業調查官設置、法院員額上限調整等,也明文規定分設智慧財產法庭及商業法庭,區分事務類型,以強化審判專業。

結論

本次《商業事件審理法》立法參考國際法制,並設立商業法院,調整審級制度、明訂專業人員參與,以達到程序加速、精進法院專業的目的。期待將來隨著商業法院利用率及判決品質的提昇,能強化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成為更公正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未來本所亦將持續跟進相關消息,提供最新資訊予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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