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法回應
大法官釋字第804號:盜版光碟不再特別

台灣《著作權法》中如非法重製著作的載體為「光碟」,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且有加重處罰規定。時過境遷,光碟如今已非常見的著作儲存媒介,司法院大法官110年做出之釋字第804號解釋,亦指明有關機關應該適時檢討修正,以免法律與社會發展脫節。相關修法後已於111年4月三讀通過,本文扼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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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殺非法追劇神器! 著作權法第87、93條的修正

俗稱「追劇神器」的機上盒提供盜版影視音網站連結,再利用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等廣告吸引大量消費者,嚴重衝擊影視娛樂產業。

然而在舊著作權法制度下,受限於法條定義,經常陷入無法以「非法重製」或「非發公開傳輸罪」將不肖業者定罪的窘境。為遏止歪風,立法院於108年4月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的修正,新增3種網路侵權行為態樣,以確保影視音產業合法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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