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自民國97年施行以來,僅微幅修正三次,隨著新興技術發展日新月異,近年來又不斷發生竊取營業秘密導致我國重要技術不當洩露案件,原智審法之設計恐已不符合民眾之期待,在實務案例累積下,司法院籌組「智審法研究修正委員會」進行全面通盤檢討並修法,立法院於2023年1月12日三讀通過智審法修正草案,並將於2023年8月30日開始適用。本次修法著重在對營業秘密的保護更加完備,以下為最新智審法的重點:
一、管轄權調整:
(一)民事案件第一審(第9條)
- 第一審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明定專屬於智商法院管轄,但有合意管轄、擬制合意管轄者例外。
- 第一審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勞動事件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者(例如營業秘密涉及勞動事件爭議者),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二)民事案件第二審(第9、47條)
- 對於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除別有規定外,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 具有勞動事件性質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如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24、25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第一審(第54條)
- 一般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由各地方法院管轄。
- 特殊案件由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 侵害一般營業秘密罪的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 配合國家安全法規定,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刑事第一審案件,由相當高等法院層級之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
(四)明定最高法院應設立專庭或專股辦理智慧財產案件。(第62條)
二、民事事件擴大律師強制代理(第10-17條)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促進法院審理效能,擴大強制律師代理之案件:
- 起訴前–證據保全。
- 第一審–訴訟標的超過150萬;因專利權、電腦程式著作權、營業秘密涉訟之事件;證據保全程序、其他聲請或抗告事件之聲請人;再審。
- 第二、三審–本案訴訟、再審事件;證據保全程序、其他聲請或抗告事件之聲請人;第三審法院之事件。
三、促進審理效能–技審官意見更公開透明(第6條)
技術審查官不等於鑑定人,以口頭或書面提供意見,如作成報告書不一定需要公開,屬於諮詢性質之內部意見,然本次修正法院得命其製作報告書,並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內容;且應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四、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為使法院在高度技術與專業性之案件發現真實,解決證據偏在問題,新增以下制度:
- 查證制度(第19-27條)
在專利權侵害案件,尤其近年增多的電腦軟體發明專利案件,相關文書及資訊設備多處於被控侵權人或第三人持有或管理狀態,受侵害人舉證困難。本次參考外國法規定,本次修法引進起訴後當事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中立之技術專家,執行蒐集證據程序的「查證」制度。
- 專家證人(第28條)
增訂準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7-52條採行的「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經法院許可,得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專家證人應具結,並提出書面意見,交由當事人提出予法院;專業意見應令當事人有辯論機會。
五、集中審理–制定審理計劃制度(第18、30條)
- 本次修法為提升訴訟效能,新增審理計畫制度,在強制律師代理的部分特定事件、案情繁雜或認為有必要時,法院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審理計畫中應記載爭點整理、調查證據之時程及方式等,並規定違反審理計畫者之失權效果。
- 法院雖然得依職權認定專利權範圍,但宜適時表明法律見解,開示心證予當事人知悉,可使訴訟程序透明,針對權利有效性或侵權爭點提出攻防方法,避免突襲性裁判。
六、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限制再審
- 針對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對專利權、商標權、品種權特定之處分(如專利舉發案、更正案、商標評定廢止案),對於確定處分前其他侵害該等權利之法院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避免有損公眾對智慧財產權利有效性及專利權範圍之信賴。(第49、66條)
- 增訂法院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間之資訊交流,如法院就專利權抗辯有效性得徵詢智慧局意見;自為判斷後,應通知智慧局。(第42、44條)
- 為使權利相關人適時知悉並參與訴訟,本次增訂專屬授權之訴訟告知義務,避免第三人嗣後再提起撤銷訴訟,維持確定裁判之安定。(第45條)
七、提升營業秘密之保護
- 保護營業秘密卷證內容。(第31、32、55、56條)
- 強化秘密保持命令運用制度。(第36-40條)
- 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稱或代號。(第56條)
- 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改採非告訴乃論,並提高刑責;引進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第72條)
- 增訂法人併同處罰及免責規定。(第73條)
- 增訂查證人以不正方法使用或洩漏因查證所知悉之營業秘密罪。(第74條)
智審法修正草案原為配合經濟部所提出《專利法》、《商標法》修正案,尚有「專利或商標之複審及爭議事件程序」章節,將專利、商標之救濟程序,由現行行政訴訟改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對審制」,然因上開法案修正草案目前未通過,因此本次立法院2023年1月三讀通過的修正案即未包含該部分。
本次智審法的修正,可以看到盡量在完善營業秘密訴訟的保護,又在專利侵權與無效的爭議中,新增避免法院與智慧局判斷不一致之規定,期能大幅改善目前專利訴訟及營業秘密訴訟之困境,亦更能保護我國關鍵技術。然新法施行後究是否能夠達成本次修法期許,仍留待未來實務操作驗證。
如您對本次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的修法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本所聯繫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