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9立院三讀通過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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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1

  研議多時的商標法修正草案,於民國112年5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1],本次修正重點為:新增加速審查機制、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明定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會構成侵權疑慮之情形。針對本次修法重點分別說明如下:

  • 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

  為因應產業發展及維護民眾權利之需求,明定商標註冊之申請人有即時取得商標權利之必要,本次修法增訂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之依據及其適用範圍(第19、94、104條)。

  • 建立商標代理人[2]管理機制,同時保護既有商標從業人員之工作權益
    • 考量商標業務具備高度專業性,爰增訂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資格條件及取得資格之相關規定,並明定商標代理人應經登錄。配合有關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之規定,增訂備置商標代理人名簿,以供民眾查詢(第6、12條)。
    • 新增過渡條文及商標代理人申請登錄之期限,以保障新法施行前已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之工作權益(第109條之1)。
  • 簡化商標權人收受海關通知進行侵權認定之相關程序

  配合財政部關務署簡化邊境保護措施作業程序,商標權人可先透過海關平台[3]提供之照片檔案判斷進出口商品是否有侵權,如有必要再親赴海關為侵權認定(第75條)

  • 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明確化

  為切合市場實務上以商業或團體名稱對外營業之需求,並有利於申請人註冊商標後之管理維護,爰增訂不具實體法上權利能力之合夥組織(如會計師、律師或建築師事務所等)、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如依人民團體法核准立案之協會)、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獨資或合夥經營之事業)等為商標法適格之申請人主體,並取得訴訟主體資格(第19條第3項、第99條)。

  • 明確特定情形使用他人商標,可主張合理使用

  原第36條第1項第1款之合理使用包含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考量此二種合理使用之性質不同,爰增訂第二款指示性合理使用之適用情形,並明定使用之結果(第36條)。

  本次新法施行後,商標申請審查將可因應民眾或企業即時取得註冊商標之需求,而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之建立亦有助於保障商標申請人之權益。本次修法僅通過部分條文,修法之正式條文尚待總統令公告為準。另,關於眾所關心之複審制度,由於變動幅度大,目前仍在立法院審議中。

延伸閱讀: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2年5月9日新聞稿

[2] 擔心品牌「所託非人」?台推「商標代理人」登錄管理制度(2020/9/30)

[3] 鑑仿平臺將上路 財政部關務署加強宣導(202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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