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許鈺霜/2022.12.19
冠群於2022年11月15日舉辦商標實務講座,此次講座很榮幸再次邀請到美國知名智財事務所Birch, Stewart, Kolasch & Birch, LLP (BSKB)的合夥人Mr. Michael T. Smith擔任主講人。Mr. Smith為美國執業律師,自2001年以來即專注耕耘於智慧財產權業務,其執業領域包括專利商標審查實務、美國聯邦及地區法院、專利與商標審判和上訴委員會等等爭訟實務經驗。

左起為本所吳珮琪副所長、陳彩琪副所長、BSKB徐振康律師、本所首席律師翁林瑋、BSKB 合夥律師Mr. Michael T. Smith、本所所長代理洪茂。
此次講座主題包括台灣申請人較不熟悉的美國商標輔助註冊簿(Supplemental Register)制度、對異議或廢止決定之救濟程序、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 of 2020, TMA)之單方刪除程序(Ex Parte Expungement)、單方再審查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等。
輔助註冊簿之實戰運用
依美國商標註冊實務,只要符合美國商標法第45條規定為具先天識別性之獨創性(fanciful)、任意性(arbitrary)、暗示性(suggestive)之標識,皆可依法可取得註冊,此為大家已熟知的主註冊簿(Principal Register)登記。然而,當企業基於容易行銷及使消費者快速聯想之考量,而使用與指定商品及服務產業相關之描述性文字提出商標申請,往往可能因識別性較弱而遭致審委下發核駁通知。
美國實務上對於這些識別性不足之商標,設有輔助註冊簿制度,亦即申請案若遭官方以§2(e)(1)僅為描述性、§2(e)(2)僅為地理描述和姓氏為由下發核駁通知,申請人可請求登記至輔助註冊簿,經過五年之持續使用後,提出新申請案爭取主註冊簿之登記。惟此辦法不適用於通用名稱(genericness)、具有欺騙性的錯誤性地理描述(primarily geographically deceptively misdescriptive)、欺騙性的核駁理由(deceptive grounds of refusal)。
而輔助註冊與主要註冊之商標仍然有不小的差異,Smith律師對此說明,例如無法進行海關登錄以防止他人將仿品進口至美國,也不能被推定為「註冊商標有效性、註冊商標所有權,以及與註冊中所列商品服務相關的註冊商標全國專有使用權」的初步證據。但由於輔助註冊仍有著可以使用®註冊商標符號、可阻止後申請的近似案、可作為在聯邦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依據等種種優點,因此仍然是申請人獲得商標保護的利器之一。
商標異議審定後之救濟策略
隨著美國商標申請案量逐年增加,異議(Opposition)和撤銷(Cancellation)案件亦相對增長,惟其程序皆屬TTAB之雙方程序,需由申請人及註冊商標權人做為程序之兩造,彼此進行攻防。其審查過程十分複雜且耗費時間、金錢, Smith 律師於講座中亦分享美國異議案從受理到安排證據揭示階段、庭審階段,以及是否舉辦聽證等等實際審查操作流程,依其實務經驗,異議及撤銷程序花費總額取決於證據揭示、證詞、動議之數量,最經濟保守估計亦需花費約美金六萬到八萬。
TTAB僅可決定爭議商標可註冊性問題,不能裁決侵權、裁罰或裁定損害賠償。若對TTAB的決定不服,當事人可向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提起上訴,或向美國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提出民事訴訟。二種救濟方式主要區別在於,向 CAFC 提出上訴時不能引入新證據,而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引入新證據。因此,如果申請人想在 TTAB 之外出示調查證據或其他證據,則必須提起民事訴訟。
撤銷未使用之美國註冊商標新途徑
為了解決部分商標權人未合法提供使用樣本以維持權利,以及惡意搶註之情況,美國於TMA法案中引進了「單方刪除程序」與「單方再審查程序」,以期更主動、簡易的移除未實際商業使用或惡意註冊的商標。關於此二程序之介紹,可參本所先前撰寫之文章介紹。(美國商標實務大革新:2020年商標現代化法案)
簡而言之,單方刪除程序適用於註冊商標未曾於商業交易過程使用,可在註冊日後 3-10 年內提交。而單方再審查程序則適用於在相關期日(申請日或提出使用聲明之日)以前,並未於商業交易過程使用商品或服務的註冊商標,必須在商標註冊後的 5 年內提交。
而Smith律師對此二程序所須證明「請求人已進行合理調查」提供建議,例如:若為圖形商標,USPTO建議做圖形檢索(reverse image search)、提供零檢索結果返回(zero search results returned)等頁面證明無商業使用,或提交網站時光機(The Wayback Machine, archive.org) 頁面作為支持證據。而合理的調查來源包括:州和聯邦商標記錄、註冊人的網站、包含商品服務評論或討論的網頁資料、註冊人的市場活動等。
官方來函申復期間縮短
為了加快申請人補正/答辯效率,使商標審查時程縮短以及減少待審案件積壓,商標申請案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從先前規範的6個月回覆期限縮減為3個月(若無法於期限內回覆審查意見,可支付額外規費請求延長期限,最多3個月),此為美國商標法現代法案最後一塊拼圖,自2022年12月1日起生效。
如對美國商標申請相關實務有疑問,歡迎隨時與本所商標部門洽詢。

BSKB 合夥律師 Mr. Michael T. Smith (中間) 受邀擔任美國商標實務講座主講人,左起為本所何婉菁律師、商標組許鈺霜主任、首席律師翁林瑋、BSKB徐振康律師、王佩娟律師、法務組唐曉倩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