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門興記商標遭廢止!什麼使用證據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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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唐曉倩 / 2022.8.26

  臺灣知名水餃店「東門興記」之商標廢止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終於在今年7月27日做出一審判決。智財法院認定商標權人即郭禮忠之繼承人在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有將興記商標使用於部分指定類別商品,故仍維持智財局所做成部分廢止之決定。

東門興記商標紛爭

  由郭禮忠創辦人及其妻郭林初旭所創辦之東門興記水餃,是知名女星「林青霞」最喜愛的臺灣美食之一。郭禮忠創辦人以「」(後稱興記商標)註冊商標後,再直接授權給興記公司使用。

  然而在郭禮忠創辦人過世後,興記商標由其妻及四位子女共同繼承,同時也開啟了家族事業難解的分產習題。由於興記商標的使用究竟應花落誰家,繼承人間沒有共識,且郭林初旭與其子後來另成立了東門興記有限公司,而原先的興記有限公司則由法院選派之臨時管理人許家華律師接手管理。興記有限公司為了確保商標的合法使用權源,於109年先向智財局提出興記新商標申請案,再進一步對所有繼承共有之興記商標以連續三年無正當使用之事由,提出廢止申請。該案經濟部智財局認定興記部分商品(詳後述)應廢止註冊,而在之後的判決中,智財法院亦同意此決定。

  興記水餃開店數十載未曾歇業,縱使創辦人過世,仍舊維持營運販售如水餃、港式點心等人氣商品,但為何興記商標仍會遭智財局廢止註冊部分商品呢?

圖表由本文作者整理

商標廢止是什麼?

  臺灣商標註冊制度是以先申請先註冊為原則,因此申請商標註冊,不以先有使用事實或使用意圖為必要。然為避免他人取得商標註冊後,怠於行使權利,占用商標權利而不使用,臺灣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如有3年以上未使用之情形,第三人或主管機關即可依法對之提起廢止註冊。

  而此時商標權人為了避免註冊商標遭他人成功廢止,應提出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註冊商標有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證據,以繼續保有完整的商標權利。

註冊商標使用了嗎?

  商標取得註冊後,商標權人即應將註冊的商標圖樣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上。智財局為了讓商標權人瞭解如何正確使用註冊商標,除了在官方網站公告《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亦在每張商標註冊證書檢附商標權人須知,告知可保存之使用註冊商標資料包括:

圖表由本文作者整理

  上述證據資料最好都標示商標、使用日期及使用人,以協助審查機關認定商標權人使用註冊商標之客觀事證。

註冊的每項商品/服務都要提出使用證據嗎?

  當商標註冊的項目眾多時,使用證據的收集與保存就成為商標權人在維權路上的一大挑戰。臺灣商標實務目前針對廢止案件使用證據的採認,主要採取「同性質說」及「上下包含關係說」,但最終目的都是不要求商標權人註冊之商品或服務逐項提出使用證據,以避免造成維權上過重的負擔。

  所謂「同性質」之商品服務,可參考智慧局商品或服務組群分類6碼(組群未分類至6碼者,以4碼為準),6碼商品服務組群項下之商品服務名稱,原則上認定為性質相同;但是,在個案判斷時若認不妥適,可再就具體商品服務之用途、功能、材料、製程或商標權人實際經營之產銷型態及提供者等客觀事實綜合考量後認定,若認定其商品服務性質不同,仍得認為未使用而廢止該商品服務之註冊。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33號行政判決

圖表由本文作者整理

  至於「上下包含關係」之認定,是以同類別及同組群商品服務區別上下位關係,使用下位關係之商品/服務,則上位關係之商品/服務亦可認定為有使用。以第3類之化妝品為例,化妝品之具體商品為唇膏、粉餅、粉底液等,所以化妝品相對粉餅而言屬上位概念。如商標權人實際使用為粉餅,則可認定有使用於註冊之化妝品;但若是實際使用為唇膏,與註冊之粉餅商品同屬下位關係,非上下位包含關係,故無法認定為有效使用。

(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563號裁定

圖表由本文作者整理

興記商標權人提出之使用證據

(圖片截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回到本件興記商標廢止案,智財法院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行政判決認為,商標權人於廢止程序中提出了兩則部落格文章,該二則文章可見消費者至門市購買商品之時間、標有興記商標之冷凍水餃外包裝袋及水餃商品、店面招牌或門市銷售情形、包裝袋背面資訊等照片,且照片內所載公司資訊與興記水餃之公司登記地址相同,足認興記商標於廢止申請日之前三年內有使用於「水餃、冷凍水餃」商品之事實。

  此外,智財局及智財法院針對本件商標有無使用之認定都採「同性質說」,認為「水餃、冷凍水餃」跟「餛飩、冷凍餛飩、蒸餃」商品,同屬以麵粉皮包覆餡料、以水煮或油水煎熟之餃類食品,在商業交易習慣上,一般公眾應能認定二者具重疊或相當關係之同質性商品,故認為商標權人提出「水餃、冷凍水餃」商品之使用事證,亦可證明「餛飩、冷凍餛飩、蒸餃」有使用之事實。

  至於商標權人並未提出「麵條、意麵、拉麵、油麵、雞蛋麵、烏龍麵、蔬菜麵、蕎麥麵、麵乾、麵、玉米麵、細麵條、義大利式麵條、餃子皮、麵糰」商品之相關使用事證,且與「水餃、冷凍水餃、餛飩、冷凍餛飩、蒸餃」等餃類食品性質不同,無法認定於廢止申請日前有使用之實,故遭智財局廢止註冊,智財法院亦維持原處分認定。

結語

  商場競爭變化萬千,商標廢止常見於他人亦涉足跨入相同領域,為爭取相同商標而對在先商標提起廢止,以此排除他人之專用權。

  為因應商標註冊滿三年後可能遭致他人廢止,平日即應定期準備使用證據,考量現行商標實務見解並不要求商標權人需逐項提出註冊之商品或服務之使用證據,故使用證據之累積應重質不重量,與其交出100個無效的使用證據,不如交出1至2件足以證明有使用事實的有效證據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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