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君品酒店及客美多咖啡的室內設計維權案例,可見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意識漸趨積極。過去面對類似的室內設計、商品服務表徵等潛在侵權行為,企業可能選擇以主張公平交易法等方式尋求保護,卻也同時面對須承擔較重舉證責任的問題,此時如有更加明確、或經過註冊登記的專利權等絕對權利,則可使權利人能減輕舉證不便的困擾,亦能使企業在維權之路上建構更完整的保護網。
室內設計行不行?五大局規範一次看
「室內設計」、「空間設計」在過去因為和建築結構緊密結合的特性,常被認為是建築學的子項目之一。近年人們開始追求空間美感,加上尊重專業分工的概念提升,現代室內設計也從純功能性導向,轉變為解決空間使用率、美學及精神健康需求等多功能導向的一門獨立專業。
根據臺灣專利法第121條,設計指的是「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以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然而創作形式不斷更新,在法律所保護的「設計」範圍因應修正前,新型態創作(包含室內設計在內)能否受到法律保護成為亟需面對的問題。
2020年10月,智慧財產局發布修正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並於同年11月施行,修正放寬設計專利保護標的涵蓋的範圍,其中就包含建築物、橋梁及室內空間,大幅強化了對於室內空間的保護力道。除了臺灣,不少國家也都有相關規範,以下我們將介紹臺灣及世界專利五大局(美國、歐盟、日本、韓國及中國)法規中涉及室內或空間設計的規範及申請實例,以供讀者參考。

臺灣:設計專利
2020年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施行後,空間設計已可直接受到專利法保護。由於基準中規定該設計必須「實際應用於外觀」,以符合設計專利定義,因此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利用虛線、實線在圖式繪製出其如何將「設計內容」與「三度空間」結合,呈現其設計應用於空間的實際態樣。
美國:Design Patent
美國專利法第171條(a)規定,凡具有新穎、獨創或裝飾性的外觀設計,並應用於「工業製品」者,即得依專利法規定申請設計專利[1]。早在1860年代,美國便有以建築外觀提出設計專利申請的案例,之後便陸續出現以室內設計提出申請的申請案。
早期美國實務對條文中的「製品」採和發明專利一致的定義,但隨著判決放寬標準,現在只要屬於「有體物」、「恆常外觀」、「不須使用特殊儀器感知」,且非自然產物者,都被認為符合製品的定義,不會因為其體積龐大或屬於定著物而將其排除於製品外,也大大增加室內設計成功取得設計專利保護的機會。

歐盟: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 (RCDs)
歐盟設計法第3條規定,設計指「產品的整體或部分外觀,包含由線條、外在特徵、顏色、造型;或材質、製造產品所使用之材料;或裝飾性部件等所構成之特徵」[2],只要創作內容符合上述規定即可申請全部或部分設計。
歐盟對「產品」同樣採取相對廣義的解釋,包括房屋、其他建築、室內設計、花園等景觀設計都可以被視為產品。由於歐盟智慧財產局並不針對申請案是否近似於其他已註冊之在先設計進行審查[3],因此相較於其他國家的設計專利,RCDs更容易取得核准註冊。

日本:意匠制度
日本的設計保護制度稱為「意匠制度」。過去日本意匠法將意匠(即設計)定義為:可透過視覺引起觀者美感之物品之全部或部分形狀、圖樣或花紋、顏色或其任意之結合。解釋上僅限於動產,並不包含室內或空間設計。2019年,日本通過意匠法修正草案,將「建築物全部或部分之形狀」列入保護範圍[4],並於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因此目前建築外觀、商店內裝、特定空間如辦公室等室內設計,皆可提出意匠申請並獲得保護。
韓國:設計
根據韓國設計保護法第2條第1項,設計指「可透過視覺引起觀者美感之物品之全部或部分形狀、圖樣或花紋、顏色或其任意之結合」,並於2021年4月20日通過修正案,新增第3項「對數位投影圖像(GUI)之保護」,2021年10月21日正式施行。
雖然修正擴大了保護範圍,但就室內設計的部分,由於韓國實務仍將第2條第1項「物品」限縮於「可作為交易對象的動產」,因此屬於「不動產」的建築及室內設計目前在韓國無法受到設計保護法之保護。
中國:外觀設計專利
根據中國專利法第2條第4款,外觀設計指「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針對「產品」應該如何解釋,目前中國實務並未形成統一的見解,但由於室內設計並不符合「適於工業應用」的定義,解釋上應無法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
至於「建築物外觀」是否可以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根據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3項:「如因地理環境條件,建造於該地之固定建築物必須採用特殊或特殊結構,難以於其他地方再現時,審查機關將不予外觀設計專利」。如果將本條施行細則視為例外排除,則建築物「原則上」可以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實際上也確實有核准建築物外觀設計專利之案例。

小結
以上便是臺灣及世界五大專利局的相關規定。最後再用表格總結一次:

由於設計專利具排他性且權利範圍相對明確,對權利人而言,能夠在訴訟過程中減輕舉證的負擔,是相當強力的武器,在室內設計得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形成穩定實務見解前,也是相對可行的維權措施;然而相對於公平交易法或著作權法體系,申請專利除了必須付出較多的時間及成本,保護年限較短也是應該被列入考量的因素之一。因此建議企業在維權時採取應多管齊下、分散風險,避免將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才能給予創造商機的創意最完整的保護。
Reference
1. 陳皓芸(2021),〈臺日設計專利保護的最新發展與動向——司以保護標的之擴大為中心〉,《專利師》,第 47 期,頁 66-71。
2. 蘇南、方星淵(2013),〈建築設計之著作權研究〉,《科技法學評論》,10 卷 2 期,頁 111-152。
3. 姚信安 (2020),〈論室內設計之著作定性與侵權認定——司簡評智慧財產法院 104 年度民著訴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296 期,頁 158-172。
4. 賴文智(2021),〈室內設計如何尋求著作權保護——司法實務所面臨的困擾〉,《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27 期,頁 29-42。
[1] 35 U.S.C. 171 Patents for designs. (a) IN GENERAL.—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2] Article 3 of the Design Regulation ‘The appearance of the whole or a part of a product resulting from the features of, in particular, the lines, contours, colours, shape, texture and/or materials of the product itself and/or its ornamentation’.
[3] RCDs申請案只要不違反「絕對不可註冊要件」,即歐盟設計法第3條(a)「申請案之內容應符合設計之定義」及第9條「申請案之內容不得違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即可獲准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