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社會大眾對釋憲制度的期待,使整體程序更加完善、公開且透明,臺灣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4日公布《憲法訴訟法》,並在111年1月4日施行,也宣告運作至今73年的大法官釋憲(會議)制度正式走入歷史。
完善憲法審查制度 違憲審查裁判化
隨著憲法訴訟新制上路,憲法審查將邁入新的時代,未來「憲法法庭」將取代現行的大法官會議,改採一般訴訟程序審理案件,並以判決宣告結果,進而實現憲法案件審理司法化、法庭化、裁判化的目標。此外,審查的客體也不再侷限於法規範,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如有違憲疑慮者,也可提出憲法審查聲請。司法院表示,本次修正綜合過去釋憲實務運作以及各界意見,期望建立定位明確、完善的憲法審查制度,提供人民更加完整的基本權保障。
新制六大特點 強化人民基本權保護
根據司法院說明,憲法訴訟新制有以下六大特點:

其中最大的變革是引進德國的「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過去民眾只能針對「法律」聲請釋憲,等待大法官作成有利的解釋後,才能進一步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不僅相當費時,也無法處理「法律不違憲,是法官適用見解牴觸憲法」的狀況。
新制上路後,憲法法庭可直接受理對「個案判決」的釋憲聲請,並改採與民、刑事相同的審理流程,進行言詞辯論、必要事項調查及陳述意見等程序,如認為判決確實有違憲之情形,法院將廢棄原判決並發回重審,承審法院則必須依照大法官的法律意見審查,希望能達成節省法律資源及時間的耗費。
必須留意的是,雖然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憲法訴訟聲請,但為了提高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水準及效率,同時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當案件進入言詞辯論程序時,原則上強制由律師代理為之。
留意聲請期限 別讓權利睡著
過去聲請釋憲並沒有期限,新法施行後,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明文定規定,無論是法規範或裁判的憲法審查,都必須在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提出聲請。而為保障新舊法交替時期受確定判決、以及已於舊制時期提出釋憲民眾的權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定有相關規定,使符合條件之案件於規定期間內仍有機會提出聲請。

針對部分民眾擔心「未來憲法訴訟變成實質第四審」的疑慮,司法院也強調,裁判憲法審查並非第四審,而是一種特殊的救濟制度。案件必須符合「具有憲法重要性」以及「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等兩項條件,才可能通過審查庭的初審,進入言詞辯論環節,相信能有效避免制度遭濫用的情形發生,也期待新制能為人民基本權提供更完整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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