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單一專利
2022 下半年可望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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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歐盟2012年通過《單一專利法案》( the Unitary Patent package,UPP) 推動設立歐盟專利法院,後續會員國的簽約生效波折不斷,歷經英國脫歐、波蘭反悔、德國違憲訴訟….,直到近日奧地利送出《單一專利法院協定》生效最低門檻的最後一份批准書,EPO 才樂觀表示,UP 制度最核心的單一專利法院 (Unified Patent Court , UPC),預估能在8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註1),歐盟的單一專利制度,可望於2022年下半年正式展開。

截至目前,完成 UPCA 相關協議生效程序的16個簽約國(如下圖示),包含 France法國、Germany 德國、 Netherlands 荷蘭、Belgium 比利時、 Italy義大利、Denmark 丹麥、Sweden 瑞典、Austria 奧地利、 Luxembourg 盧森堡、Finland 芬蘭、 Portugal 葡萄牙、 Slovenia 斯洛維尼亞、Estonia 愛沙尼亞、Lithuania 立陶宛、Malta 馬爾他、及 Bulgaria 保加利亞,涵蓋歐盟中的多數主要工業國家。

其他歐盟 UPP 簽約國是否會儘快完成生效程序有待觀察;西班亞、波蘭與克羅埃西亞則尚無加入UPC系統的打算;而英國已正式脫歐,也確認不會參與 UP 法院系統。

歐洲專利後續無效與維權程序簡化

申請程序方面,UP對現行制度原則上沒有影響,EP申請案仍須向 EPO(歐洲專利局)申請、審查。待EP專利公告後,申請人有一個月時間決定,是否採納單一專利法院管轄,還是循原先 EP進入各國國內各別註冊,則受各個歐洲會員國當國法院管轄。

費用方面,選用UP系統的案件,除了例行需提供的英、法、德三語版本的權利範圍(claims)外,還需提供說明書的英文及另一歐盟官方語言的全文翻譯版。(註2)。

採用UP系統的歐洲專利,直接向 EPO 繳納單一年費,不用到各國繳納。EPO目前規劃的費率為於 EPO指定生效最多的四個EU會員國年費總和,因此整體來說,若採用UP系統,則EP案進入國家階段的年費費用最多是四國總和,但專利保護涵蓋所有UP會員國家。

不同於歐盟的外觀設計、商標等泛 IP 爭議可透過或請求歐盟法院管轄,長期以來,EP專利發證之後,若無人在9個月內向 EPO 提出異議程序,後續各國無效程序都要在各國處理,對歐洲域外申請人的維權是相當大的負擔。

歐盟推動設立單一專利法院,將歐盟國家 EP專利的後端無效程序、侵權訴訟等糾紛,統合在單一專利法院系統審理。透過 UPC 的建置,賦予  專屬司法管轄權(exclusive competence)。另一種層面,也可能解決EPO缺乏上訴法院管轄的問題,使EU域內的專利相關議題法律見解更加調和,其判決也可在會員國間具有相同的法律確定性。

推進歐盟IP議題整合

原基於 EPC 協定的歐洲專利系統行之已久,EPO(歐洲專利局)也因此成為歐洲代表性的專利機構,但 EPC 涵蓋歐盟與非歐盟會員國,使得歐盟在專利制度上的調和,長期並無對應的法院系統作為管轄。此次終於成功推動的歐盟單一專利 UP 系統,預計能解決部分困境。

UP 系統的優點之一,是申請程序上基本上沒有實體變更,仍然以 EPO受理的EP申請案為基礎,而在年費跟各國翻譯費用上可以達到進一步的精簡並涵蓋相當廣度的歐盟會員國家。

優點之二是藉由具有專屬管轄權的「單一專利法庭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對於專利權人的專利有效性及侵權訴訟,可以減少在各會員國法院周旋。藉由專責法院的設立,提升歐盟會員國在相關議題上的判決與原則的法律確定性。

目前國際間IP發達的主要國家—-如美國、中國、日本、韓國等地區,多設有專責的IP法院、或有審理IP經驗豐富的法院或法官。隨著歐盟專利專責法院設立,預計也可推動歐盟在專利議題跟各國專利法院的交流與調和。同時降低跨國企業的智財保護成本,進而促進研發創新,有助於歐盟會員國提升整體競爭力。

Opt-in or Opt-out

2022下半年可以開始選用UP系統後,EP專利權人不可避免需要開始思考採用UP系統的利弊。一般只選擇單一國家申請EP的專利權人,若考慮日後想選用 UP 法院系統,必須改為透過 EPO 申請 EP 專利,才能隨之採用 UPC。

而原來就已經由EPO申請EP專利的專利權人,則要考慮是否維持目前各國單國進入,從而分散日後被專利無效風險?還是為了降低各國年費維護成本、以及日後採用 UPC 法院的訴訟經濟性,而開始選用UP制度?

對外國申請人如台灣公司而言,在歐洲多國訴訟的困難度與費用都很高,採用UPC法院系統整體來說應該效益更高。但對新藥藥廠而言,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的風險可能太高。因此,針對不同的技術或產品,申請人應就各面向作縝密思考,善用新舊制度有利之處。

Reference

  1. When will the Unitary Patent system start? EPO
  2. Report of the Preparatory Committee meeting held on 27 October 2021 EPO
  3. The Unitary Patent and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 Interactive map, Bird & Bird

註釋:

  1. UPC 正式上路前,需要完成的籌備工作,包括法院工作人員的聘僱、專責法官的訓練與指派、法官人選備用庫的建置、單一專利登記處 (the Registry)、及協調與仲裁中心(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Centre)的設立等,UPC 籌備委員會(Preparatory Committee)早於 2015年就啟動相關籌備工作,但因簽約國生效程序延宕不得不中斷,直到 2021年12月2日奧地利送出核准書,達到簽約後法定最低生效門檻,UPC籌備工作得以繼續推動。
  2. EPO 審查的官方語言為英、德、法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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