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設計也有著作權?五星級酒店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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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時六年,上訴三審又被發回更審,京站君品酒店和桂田喜來登酒店的訴訟到底在爭什麼?「室內設計」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嗎?如果你花大錢做出的室內設計、裝潢被別人「參考」了,又該怎麼辦?

長得很像的酒店房間?

2014年,雲朗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雲朗公司)認為桂田璽悅公司(下稱桂田公司)旗下台東桂田喜來登酒店的「伯爵雙人房」、「尊爵雙人房」等五種房型設計,和其營運的台北京站君品酒店房型極為相似。

雲朗公司主張,京站君品酒店的房型是公司特別委外設計,從牆面材質、配置到擺設家具的方式都存在主題性,屬於「建築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以桂田公司侵害著作權、違反公平交易法為由,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

面對相關指控,桂田公司則反駁認為,「室內設計」並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其理由為:

  • 雖然著作權法保護建築著作,但室內設計並不是建築法第4條定義的「建築物」,不屬於建築著作。
  • 根據設計圖施作的房間內裝,只是將設計圖上的概念實體化的「實施行為」,既不是對設計圖著作財產權的利用、也沒有產生衍生著作,故裝潢的成果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房間的設計主要是為了滿足住客需求,講求實用性,並不是具備藝術性的創作,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上保護的著作物。

著作權法保護的「建築著作」是什麼?

根據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共有以下十類:

其中「建築著作」的定義,根據內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以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那「室內設計」是建築著作嗎?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著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見解:

  • 著作權法與建築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在認定作品是否為「建築著作」時,不應要求其必須符合「建築物」的定義。
  • 君品酒店的裝潢由專業設計師操刀,設計理念完整、具原創性,沒有理由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 至於桂田抗辯認為「酒店內裝的實用性大於藝術性,不符合著作物的定義」;然依內政部公告的例示中,「美術著作」解釋上包含兼具實用性的「美術工藝品」,可見著作權法並非不保護實用性創作。

一審法院據此得出結論:室內設計之創作如具有原創性,應符合著作權法之「其他建築著作」,與「建築著作」享有同等保護,保護範圍包含室內設計圖及室內設計之實體物。二審法院對此見解也表示支持。

所以,未來室內設計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嗎?

2021年1月20日,最高法院以109年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審,因此關於室內設計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目前全案仍未有定論。不過回顧本案歷程,各審法院大多持肯定態度:

  • 一審法院認為:室內設計是著作權法上的「其他建築著作」。雖然最終認定桂田公司不構成著作權侵害,但理由在於應該將君品酒店「內部整體之室內設計」視為一個完整的創作,不能將各部分割裂、再就單一房間主張著作權保護。
  • 二審法院支持一審見解: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指出,雖然建築物和室內設計的性質接近、功能相輔相成,但兩者可以分別創作和施作。如果室內設計之創作足以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並與先前存在的著作可資區別,具有原創性,自應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 三、最高法院雖然將案件發回更審,但廢棄原判決的理由並未質疑「室內設計應受著作權保護」的結論,而是認為二審法院在其他事實的認定上存在瑕疵。

保護創意 打造公平競爭的市場

現代人樂於分享生活,走到哪拍到哪,打開社群網路就能看到滿滿的打卡美照。特色裝潢確實吸睛也吸金,然而法律及實務上對「室內設計是否應受保護」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見解,或多或少增加業者投資裝潢的風險,對市場多元競爭是助益或是阻礙,亦有待觀察。期待本案能引起更廣泛地關注,對室內設計是否以及應如何主張權利的問題取得共識,供有關單位未來檢討修法方向時參考,以完善對於創意的保護。

Reference

自由時報/客房被控抄襲君品酒店設計 台東桂田喜來登三審逆轉勝
法源法律網/臺灣:最高法院廢棄旅館客房設計侵害建築著作爭議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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