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商標異議制度中的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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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俗話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商標制度在保護申請人權益的同時,也可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

正因如此,世界各國普遍設有異議制度(Opposition),以保障第三人提出反對意見的權利。而為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和平、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議,部分國家的異議案件在正式開啟對審程序前,會給予一段協商期間,稱之為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以下即針對歐盟、英國及澳洲的冷靜期,以及臺灣商標制度中的類似程序進行說明。

歐盟

在歐盟商標異議程序中,為確保雙方當事人有和平協商的機會,商標申請人收到異議通知書後,將自動開啟2個月的冷靜期(可申請延長至24個月),期望雙方能透過談判取得共識,盡早確定商標權益,也可省下續行異議程序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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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英國的冷靜期規定與歐盟大致相同,最大的差異在於英國為申請制,當事人一方必須在收到異議通知書後2個月內,以書面向官方提出申請,對造也提交同意書後,才正式開啟冷靜期。此外,英國的冷靜期限與歐盟不同,為期9個月(可申請延長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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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澳洲的冷靜期同樣為申請制,經當事人一方向官方提出申請,雙方同意暫時停止異議程序並開啟冷靜期,為期6個月(可申請延長至12個月)。相對於英國,澳洲允許提出冷靜期申請的期限較為寬鬆,自異議人提交異議理由及陳述意見書開始,到官方作成異議決定前的任何時間點皆可提出。

需特別注意的是,澳洲的冷靜期規定僅適用於2013年4月15日後提出異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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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

臺灣商標制度中並沒有等同於冷靜期的相關規定,但在以下情形,商標申請人/商標權人有機會與在先商標權人/異議人進行協商。

  1. 提出申請及審查程序中
    • 提出商標申請案前進行檢索,主動與近似的在先商標權人協商。
    • 審查中收到智慧局發下核駁先行通知,與近似的在先商標權人協商,並依協商結果提交並存協議書,或縮減申請註冊類別。
  2. 異議程序中

《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6.6規定,異議案件經交互答辯或陳述意見程序後,當事人有協商意願時,可向智慧局申請暫緩審查,並表明所需的期間。如對造沒有表示反對,智慧局原則上會同意暫緩審查,並考量案件情況、當事人國籍等,給予3至6個月的期限。

屆期未完成協商時,當事人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智慧局將視情形決定是否再給予延期。但如有遲滯程序的可能,或相關事證已臻明確者,應續行異議程序,並於2個月內作成行政處分。

更多關於各國商標制度及實務的說明,可以參考冠群IP部落格商標專區。如您對商標申請及爭議程序有任何疑問,亦歡迎與本所商標部聯繫洽詢。


Reference

  1. EUIPO Home – Help Centre – FAQ EU Trade Mark – Opposition, EUIPO
  2.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S PART C OPPOSITION – 3. Cooling-Off Period
  3. Guidance: standard oppositio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Trade Marks Tribunal, UKIPO
  4. Objecting to other peoples trade marks and the legal costs, UKIPO
  5. How to file an opposition to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IP Australia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 – 商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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