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商標制度在保護申請人權益的同時,也可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機制。
正因如此,世界各國普遍設有異議制度(Opposition),以保障第三人提出反對意見的權利。而為鼓勵雙方當事人以和平、有效率的方式解決爭議,部分國家的異議案件在正式開啟對審程序前,會給予一段協商期間,稱之為冷靜期(cooling-off period)。以下即針對歐盟、英國及澳洲的冷靜期,以及臺灣商標制度中的類似程序進行說明。
歐盟
在歐盟商標異議程序中,為確保雙方當事人有和平協商的機會,商標申請人收到異議通知書後,將自動開啟2個月的冷靜期(可申請延長至24個月),期望雙方能透過談判取得共識,盡早確定商標權益,也可省下續行異議程序可能產生的額外費用。

英國
英國的冷靜期規定與歐盟大致相同,最大的差異在於英國為申請制,當事人一方必須在收到異議通知書後2個月內,以書面向官方提出申請,對造也提交同意書後,才正式開啟冷靜期。此外,英國的冷靜期限與歐盟不同,為期9個月(可申請延長至18個月)。

澳洲
澳洲的冷靜期同樣為申請制,經當事人一方向官方提出申請,雙方同意暫時停止異議程序並開啟冷靜期,為期6個月(可申請延長至12個月)。相對於英國,澳洲允許提出冷靜期申請的期限較為寬鬆,自異議人提交異議理由及陳述意見書開始,到官方作成異議決定前的任何時間點皆可提出。
需特別注意的是,澳洲的冷靜期規定僅適用於2013年4月15日後提出異議的案件。

臺灣
臺灣商標制度中並沒有等同於冷靜期的相關規定,但在以下情形,商標申請人/商標權人有機會與在先商標權人/異議人進行協商。
- 提出申請及審查程序中
- 提出商標申請案前進行檢索,主動與近似的在先商標權人協商。
- 審查中收到智慧局發下核駁先行通知,與近似的在先商標權人協商,並依協商結果提交並存協議書,或縮減申請註冊類別。
- 異議程序中
依《商標爭議案件程序審查基準》6.6規定,異議案件經交互答辯或陳述意見程序後,當事人有協商意願時,可向智慧局申請暫緩審查,並表明所需的期間。如對造沒有表示反對,智慧局原則上會同意暫緩審查,並考量案件情況、當事人國籍等,給予3至6個月的期限。
屆期未完成協商時,當事人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智慧局將視情形決定是否再給予延期。但如有遲滯程序的可能,或相關事證已臻明確者,應續行異議程序,並於2個月內作成行政處分。
更多關於各國商標制度及實務的說明,可以參考冠群IP部落格商標專區。如您對商標申請及爭議程序有任何疑問,亦歡迎與本所商標部聯繫洽詢。
Reference
- EUIPO Home – Help Centre – FAQ EU Trade Mark – Opposition, EUIPO
-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S PART C OPPOSITION – 3. Cooling-Off Period
- Guidance: standard opposition proceedings before the Trade Marks Tribunal, UKIPO
- Objecting to other peoples trade marks and the legal costs, UKIPO
- How to file an opposition to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IP Australia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主題網 – 商標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