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群專利講座:如何彈性運用德國新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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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TEAM Online Seminar :Utility Models Provide flexibility in Germany

德國 1891 年率先推出實用新型 (Utility Models) 制度,提供技術層次較低的創作取得專利保護,其他國家紛紛仿效,不過從保護範圍到權利行使等方面,德國新型相較及他具有新型制度的國家,仍有其獨特性。本所在2021年9月3日邀請合作德國 FUCHS事務所的資深專利律師 Dr. Andrea Hrovat、及 Mr. Christian Laufer ,重點介紹德國新型專利的實務應用。

目前發明成果在歐洲區域取得專利保護,EP專利的審查品質高,費用也高。德國發明專利申請雖然費用較為經濟,但目前審查速度仍然落後於其他主要國家甚多。申請人若考慮有提早上市、參加商業展覽會或制止競爭者侵權的需要,除了利用發明申請外,在歐洲最重要的工業國與市場的德國,亦可搭配更便捷的德國實用新型(以下通稱「德國新型」)。

除了方法、生物科技,德國新型保護範圍大

德國新型的保護標的,現行新型法規僅排除了方法 (process)申請 ,因此除了一般熟知各國的實體結構標的之形狀、構造或其組合外,舉凡化學組成或配方、食物(food)、電路(circuit)或其系統 、甚至醫藥品(pharmaceuticals)的第二用途,在德國都可以申請新型。

Dr. Hrovat 介紹,申請德國新型須以德文提出,德國智慧局 (DPMA) 受理後,無須實體審查,僅數周就可完成登記,並隨即公開,不像發明專利的早期公開要等18個月。德國新型有效期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算10年,相同創作允許發明專利、新型雙重共存保護,也不像臺灣或中國有一案兩請權利接續或選擇問題。

發明分割新型  多元搭配  保護更有彈性   

德國新型不光是申請便捷、費用較低,也享有發明專利沒有的六個月新穎性優惠期(novelty grace period)。也就是說,相同時間條件及創作內容下,有些不符合發明專利之新穎性要件的,仍可能可以受德國新型保護。

德國新型的獨特優勢、恰能與保護範圍更大、效期較長的發明專利搭配互補。實務上,發明專利申請後到實體審查完(核准/核駁)結案後2的月內,都可基於策略需要提出分割 ( branching off) 新型的申請,Mr. Laufer 介紹了幾種發明專利與德國新型的搭配申請策略,例如按核心重要性 (interest level)、權利取得或行使的難易度(early enforce-ability)、權利保護的作用方式 (flanking scope) 及彈性 (infringement dispute) 等條件來決定新型專利的內容。

權利有效性由地院判決   禁制令核發難度高

由於德國新型的取得及權利行使,皆不須經過實質審查、或出示官方技術報告,初步禁制令的核發等權利救濟事務,會由地方法院審理。權利的有效性遭遇挑戰時,可能由第三方向 DPMA 提出無效程序,或是地方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時一併處理(包括權利範圍的修正)。

德國的無效程序,無論向 DPMA 或地方法院提出,費用皆由敗訴方負擔。Mr. Laufer 建議,德國新型的權利行使上,建議要先能確定其有效性,無論是先申請官方檢索報告、或委請專利律師評估,能把握有效性再行使新型權利才是上策。

FUCHS Patentanwalte Part mbB

Fuchs Patentanwälte Partnerschaft mbB 成立於1937年,其總部位於德國法蘭克福,專精於化學、生化或醫藥以及高科技領域的專利、商標及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對於跨國公司、中小企業及學術圈的服務口碑,在德國智財服務業佔有一席之地,與冠群保持多年良好的合作關係。本次擔任講師的事務所合夥人Dr. Andrea Hrovat 及 Christian Läufer 分別專精於生物科學及工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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