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糖哥哥」商標遭廢止 優視一審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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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翁林瑋 律師、鍾維苓/2021.05.04

爭執已久的「焦糖哥哥」商標[1]廢止案一審結果於2021年4月22日出爐,智慧財產法院審酌相關事證,認定原告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視)在廢止申請日前三年內,並未使用「焦糖哥哥」商標於指定使用之服務類別,判決優視敗訴、維持商標廢止成立的決定,全案仍可上訴[2]

「焦糖哥哥」商標糾紛

藝人陳嘉行曾以「焦糖哥哥」身分擔任優視旗下MOMO親子台兒童節目主持人,2014年結束合作後,陳嘉行仍以「焦糖哥哥」、「焦糖」等藝名進行個人演藝活動。

2019年5月,優視對陳嘉行寄發存證信函,指出「焦糖哥哥」為優視所有之商標,要求其停止使用,否則將以侵害商標權為由提出刑事告訴。陳嘉行不滿優視的做法,另以《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為由,向智慧局提出廢止申請,並於2020年3月2日成功廢止優視的商標[3][4]。優視表示不服,對該案提起訴願遭駁回[5]後,再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圖表由本文作者整理

優視提出其有使用「焦糖哥哥」商標的證據,主要是以公司在2007至2013年間與陳嘉行及其經紀公司簽訂演出、商品合作等合約,期間製作發行系列節目及DVD、CD,持續在網路上販售,過去三年內也曾在Youtube等平台重播節目等影音光碟、影片等資料。

然而智財法院審理後認定,優視提供的各項證據資料中,當事人間的契約文書並不屬於商標使用的定義;而各該娛樂節目影音截圖及商品上主要是標示「MOMO歡樂谷」、「momo親子台」、「MOMO」等字樣,針對「焦糖哥哥」文字使用方式,則是以加註在人物旁的方式呈現,以相關消費者的認知,該文字是對主持人或演出人員的介紹,而非表彰商標指定的服務來源,因此原廢止處分及訴願結果並無違誤,判決優視敗訴。

焦糖哥哥不侵權?廢止效力向後發生

雖然在行政訴訟中暫居劣勢,優視也不是毫無權利可以主張。由於商標廢止是從廢止時起向後發生效力,即使有得廢止的原因,也不影響廢止成立前商標權人已合法取得的權利。[6]因此,如果陳嘉行在「焦糖哥哥」商標廢止成立前確實有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優視仍然可能對其主張侵害商標權並請求損害賠償。

分手快樂:如何替合作畫上完美的句點

娛樂產業商機無限,相關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也隨之提升,糾紛更是只增不減。除了「焦糖哥哥」商標的爭議,知名樂團蘇打綠(Sodagreen)和其前製作人林暐哲音樂社的商標、著作權糾紛[7]也是頗具代表性的一例。

為何簽約時合作愉快,最後卻為一個商標對簿公堂?事實上,商標的價值來自公司及藝人的共同努力,為打響知名度,企劃、訓練、行銷以及表演成果缺一不可。然而在「焦糖哥哥」爭議案中,雙方並未事先對藝名使用的權限進行良好溝通,在喪失信賴基礎的情況下,只能訴諸法律;而優視也因使用「焦糖哥哥」文字之方式未能被明確界定為商標使用吞下敗果,對其商業形象造成不小的影響。

曾經的好夥伴形同陌路不免令人唏噓,卻也再次顯現智慧財產權及其管理的重要,在增加談判籌碼、降低風險的同時,也能避免於爭議程序中落入困境。天下無不散的筵席,如何在合作期滿後和平分手、建立雙贏,將是娛樂產業及藝人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


註釋:

[1]註冊商標01345145號

[2]智慧財產法院109年行商訴字第101號判決

[3]109年3月2日中台廢字第1080199號商標廢止處分書

[4]陳嘉行Facebook 焦糖 陳嘉行 Brother Caramel

[5]109年8月5日經訴字第10906306490號訴願決定

[6]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商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7]青峰敗訴!「蘇打綠」商標拿不回:只能繼續當「魚丁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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