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佩絹 律師/2021.04.15
企業投入成本進行研發、或隨著營運產出的技術與Know-how,乃是企業的重要資產;然而,臺灣 近年來愈來愈多惡意挖角、帶槍投靠,侵害企業營業秘密事件登上新聞版面,逐漸突顯並加深建立營業秘密保護制度的重要性。
我國營業秘密法自民國85年公布施行,並於102年新增刑事責任。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檢察署103年就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新收案件為41件,迄至107年已達284件,五年來激增近七倍。然而在這些案件中,最後不起訴之比例高達63.3%,其中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理由之最大宗。由此可見,如何舉證已成為營業秘密案件的核心關鍵。因此,企業如想避免核心技術遭掠奪或洩漏、保持競爭優勢,必須先了解營業秘密法規範及要件,且亟需從環境、文件及人員管理等各方面建置保護機制;即便不幸發生侵權事件,也能在訴訟等法律救濟途徑確保勝訴機率,藉以獲得適當補償並遏止不法行為。

什麼是營業秘密
保護營業秘密的前提,勢必要先辨識出哪些資訊、技術或知識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營業秘密的定義與要件可以說是最基礎且重要的環節。參酌《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規定,只要該資訊、技術或知識滿足以下三個要件,就可以稱為營業祕密:
- 秘密性:須為他人難以得知的資訊,非商業交易上之公開知識。
- 經濟價值:能為企業創造產值或收益的技術、資訊,企業對其有投入人力、資源成本以生產或蒐集,或對企業競爭力能造成影響的資訊等。
- 合理之保密措施:所有人必須採取相當程度的措施,使人了解該些資訊是作為營業秘密而加以保護者。
司法判決對於「合理保密制度」之認定
當營業秘密侵害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中,企業有無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往往成為案件聚焦之重點,本文歸納整理目前實務見解[1]中較常肯認之做法如下:

法院於判斷企業有無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大多以個案判斷。然而觀察此些實務見解可知,企業採取的保密措施越單一,越不容易被法官認定「已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例如公司僅與員工約定應對公司資料保密,但對秘密資訊並未區分閱覽權限;或公司僅就文件標註「機密」文字,卻未與員工約定保密方式等。由此可知,多重保密設置、分類分級管理等方式,將有更高機率使法院認定屬於「有合理的保密措施」。
企業如何建置營業秘密制度
營業秘密是企業主要競爭力來源,企業應積極建置一套保護營業秘密的制度,至於建置營業秘密保護制度之策略及步驟為何,可參考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108年推出的營業秘密管理指針2.0,建議企業可由四大面項架構內部營業秘密制度,分別為整體規劃、營業秘密內容、人員的管制、環境及設備相關管理,該管理指針對各項內容均有詳細說明。

營業秘密既然是企業最重要的競爭力,在建置保護制度時就必須是系統性的策略,考量機密資訊的重要性,同時也要在管理、營運效能間取得平衡。
另外,國內大型企業台積電可以說是營業祕密的保護的箇中翹楚,為避免公開技術內容,比起以專利權保護,台積電更傾向以營業秘密方式維護其智慧財產,使其更具競爭優勢。台積電自102年起設立了營業秘密註冊與管理系統,鼓勵員工將其工作中開發或改良的技術、產品登記於系統,台積電也祭出了獎勵制度,並納入考核項目。台積電對合作廠商的管理亦十分嚴密,如在出入口設置金屬探測門、禁止人員攜帶智慧型設備進入研發廠區等,管控人員的進出。台積電之營業秘密保護制度完整,可作為國內中小企業建置其營業秘密保護制度的重要參考。
結語
在各產業技術快速發展的現代,營業秘密不單只是智慧財產,也是企業主要競爭力來源,更涉及企業的研發費用、時間損失、產業競爭力、市占率等重大問題。因此,企業均應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來保護其營業秘密,建置保護制度並確實執行。國內中小型企業或許難如台積電等科技大廠,投入大量預算層層把關公司的營業秘密,但仍應在有限的資源下,審視其內部的保密措施是否符合現行司法實務認可之方式,或透過外部顧問服務業者進行評估及輔導,以保障企業獲利、維護自身競爭優勢。
註釋:
[1]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7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營訴字第1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營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民營上字第5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