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專利法》修法:
台灣專利救濟程序大變革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2月30日公告《專利法》第15次修法草案,內容再度提出專利救濟制度的改革、審議及相關訴訟的效能提升。本次修法提出〈複審及爭議案的審理機制〉,擬整併取代現行再審訴願程序,另配套增加第五節之一〈訴訟〉,擬將專利舉發救濟由現行行政訴訟改採民事訴訟程序,藉此,訴訟的兩造將為專利人及舉發人,而專利專責機關不再是訴訟主體。

圖片來源:智慧局 20210119專利法公聽會簡報

圖片來源:智慧局 20210119專利法公聽會簡報

本草案總共變更 73 條款–修改33 條、增加30 條及刪除 10 條規定,涵蓋救濟層級的簡併、訴訟制度配套變革、並擬一併放寬設計專利之優惠期。六大修正要點整理如下:

(一)智慧局擬新設單位「複審及爭議審議會」,專責審議專利救濟案件。其負責的複審案範圍包括:專利申請之核駁複審案、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申請案、更正案、不服其他專利申請相關等程序處分之複審案;爭議案則包括專利權舉發、及專利權期限延長的舉發案。
 
(二)強化審議程序,從而提升救濟案件之程序保障。新制包括「複審及爭議審議會」由審議人員三人或五人合議為之,導入言詞審議、預備程序、與當事人商議審議計畫等機制。另為了促使兩造提出事證,提升審議效率,審議人員進行預備程序時,得適度公開心證。舉發案有更正者,必要時得就專利權人之更正,先作成審議中間決定。草案也規劃,當審議達可決定之程度時,應向當事人為書面審議終結之通知,並應於一個月內為審議決定。

專利爭議訴訟   智慧局期待脫離被告角色

(三)不服「複審及爭議審議會」之審議結果者,免經訴願程序,逕向智商法院起訴。未來專責機關的再審程序,擬限於適用法規明顯有誤、決定理由與主文矛盾、決定基礎證物偽造或變造等十種違法事由。
 
(四)重新架構專利案件之訴訟救濟程序,「專利爭議訴訟」由雙方當事人為訴訟之原告及被告,擬由現行行政訴訟程序改採民事訴訟程序,以專利權為訴訟標的,視為一個專利權私權爭執的整體程序。 
 
(五)舉發事由不再包括「申請權歸屬爭議」,將由當事人先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爭議,而智慧局係就法院判決進行專利權歸屬登記。主因是專利申請權人之救濟案件涉及當事人之私權糾紛, 實務上,專利專責機關因無調查權,難如法院可實質調查其真實權利歸屬。

設計專利之新穎性優惠期延長至12個月   與國際同步

(六)與國際接軌,放寬設計專利之新穎優惠期期間由原六個月改為十二個月。
 
其他配套修改項目,包括明確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之法律授權依據;於複審審議期間不得為分割申請;明定再審程序,當事人對已確定審議決定 得聲明不服之特別救濟程序;強制授權及其廢止案相關審議程序之處理等事項等等。
 
智慧局公告修法草案後,預計於2021年2月28日前,向公眾徵集修改建議與其他意見。
 
我國《專利法》自1944年上路後,歷經14次修法。本次提出再審查與行政救濟程序整併,實為重大變革。雖各專利主流國家以然有類似制度與組織,本次再度提出此修法,也是與國際調和接軌。然而,此次修法提案涉及廣泛既有實務與相關法理與組織重大變更,如何能細緻規劃,在制度面與實務面不損及專利申請人權益與公眾利益,實仰賴專利業界更多意見與主管機關妥善規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