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殺非法追劇神器! 著作權法第87、93條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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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佩絹 律師/2021.02.08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且取得成本降低,犯罪新型態也不斷相應而生,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一種集盜版之大成的影視程式,通常搭載於多媒體數位機上盒或直接在APP網路商店上架,讓民眾可以直接在程式中點選觀看來源不明的院線或電視上熱播的影片,而有「追劇神器」之稱。而這些「追劇神器」之所以觸犯著作權法,主因在於他們提供觀看的影片是未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的盜版影片。

在舊著作權法制度下,此類犯罪行為多以涉犯著作權法之非法重製罪或非法公開傳輸罪起訴,然因此種非法追劇神器或機上盒業者並非該些非法影視音內容的實際重製、上傳者,而是向民眾打開通往已經存在的盜版影視音網站的大門,因此囿於法條的定義往往無法以該些罪名相繩,甚至要對此些業者論以共犯或幫助犯時,也常會遭遇舉證上之重重困難,使合法的影視音業者無法主張權利,承受鉅額的損失。

為遏止此等以連接並播放盜版影片為主的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的不肖業者日漸猖獗,立法院於108年4月通過了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的修正,並於同年5月施行,期能杜絕此等新型態犯罪,確保影視音產業的合法競爭。

舊著作權法下的判決

案例1中的被告尼索美公司因自中國進口內建匯集非法影視音程式之機上盒,販賣予優達公司並由優達公司出售前開機上盒,雙雙遭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起訴。惟法院認為尼索美公司雖確實有進口銷售前開機上盒、復經優達公司出租予消費者,但該些盜版影片並非被告所上傳、提供,不構成公開傳輸罪。

案例2中的被告所開發的「電視連續劇」APP,供消費者可點選並連結至Youtube或Dailymotion等影視音平台,並於其所開發的程式上播放盜版影片,檢察官認其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非法公開傳輸罪而將其起訴。然與案例1相同的是,法院認被告並非該些盜版影片之上傳者,故不屬非法公開傳輸罪所欲規範之行為,此案例被告最終僅論以公開傳輸罪之幫助犯。

自上開二案件中可知,在此類案件中的法院見解也有所不同,而發生二審推翻一審判決的情形。法院適用法律時受限於舊著作權法訂立時並無此類犯罪型態,故使該些侵權行為人屢屢逃過著作權法第92條之追訴,造成著作權人權益實際上受到侵害,仍無法向侵權人主張權利的困境,顯見著作權法第92條已不敷需求。

著作權法108年5月新增3種惡意網路侵權態樣

為因應新型態的網路侵權態樣,本次修法於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增訂第8款,新增3種惡意網路侵權行為之態樣:

本款之增訂,係為維護我國影視音產業之發展及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杜絕不肖業者遊走法律邊緣,透過費用優惠之廣告,吸引消費者購買此類非法之機上盒或電腦程式,藉此獲益之行為。在新法下,促使公眾「接觸」非法影片之行為舉凡「將匯集非法影片之程式上架於網路平台」、「指導、協助公眾安裝匯集非法影片之程式」、「製造、輸入或銷售內建匯集非法影片之程式的設備」,將皆為本款規範的範圍,對著作權保護更為周延。

另配合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增訂,本次亦修正第93條第1項第4款,明訂違反該款者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期有效嚇阻新興的惡意網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結語

為因應隨著科技變化的腳步而層出不窮的新犯罪手法,立法者也努力使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跟上腳步,使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更加完善。在本次修法後,以前述案例1、2中業者販售非法機上盒及開發追劇神器程式之行為為例,皆屬新增訂的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視為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而得以對其論罪。然修法至今尚未有相關判決成立,究竟在實務上是否能達到立法目的、規範行為的界限又在哪裡,值得我們持續關注;而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選購時,亦應以經合法授權之業者為首選,才能促進我國文化與影視音產業之進步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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