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壇巨星 Prince 顏色商標 Love Symbol #2 在美註冊

image_print

本所曾於2018年11月報導關於已故歌手王子(Prince)創立的音樂出版公司Paisley Park Enterprises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出顏色商標申請案;歷經漫長審查後,該案終於在2020年3月17日獲准第9類「音樂;影像及電影相關影音產品」的商標註冊。

這件由名為“Love Symbol #2”的紫色註1所構成的商標,在申請之初指定使用於第9類「音樂;影像及電影相關影音產品」商品及第41類「娛樂服務,即現場音樂表演;音樂會性質的現場舞台表演」服務類別。申請人表示,自1984年電影《Purple Rain》及同名配樂發行後,該紫色就與Prince產生了密不可分的連結,定義了他的形象及傳說。

一波三折的申請過程

起初USPTO 不認同申請人主張。顏色商標雖受到美國《商標法》保護,但本案所申請的紫色,並不能讓消費者認識到商品或服務來自Paisley Park Enterprises公司;且在音樂會及舞台表演中,紫色所呈現的方式並不明確。另外,Prince 的影音產品外包裝雖大量使用紫色,但同時也使用了其他色彩,紫色並非唯一辨識商品來源的標識。

另外,知名藝人Tame Impala、Danny Brown、Kanye West及Justin Bieber等的專輯封面設計也使用了紫色,可能因此淡化紫色與Prince的連結性。USPTO據此得出結論:該紫色商標不具識別性,並下發了核駁通知。

圖片截自/USPTO TSDR Case Viewer

然而申請人不願放棄,他們提交多達400頁的證據,比如將紫色用於影音商品、舞台燈光等使用證據,以及媒體撰文、第三人評論等間接證據,試圖證明“Love Symbol #2”這個紫色,與Prince以及申請人提供的產品與服務確實有著緊密連結,相關證據包含:

圖片截自/USPTO TSDR Case Viewer 23.Response to Office Action ROA0052.JPG
  1. 光碟及影音產品包裝;
  2. 娛樂及網路媒體文章中提及Prince及其代表色紫色的內容;
  3. 社群網站貼文,如NASA張貼紫色星雲照紀念Prince的推特貼文;
  4. 螢幕或網頁截圖,如Google在Prince逝世後,為表紀念短暫換上的紫色版面;
  5. 知名景點為悼念Prince而打上紫色燈光的照片,如2016年4月時的艾菲爾鐵塔。

就以上使用證據,USPTO針對第9類商品及第41服務有不同看法。USPTO認可申請人提交的使用證據可以證明該紫色於1992年即使用於光碟片上,且截至提出申請時已持續使用超過25年,在第9類影音產品已具有後天識別性。

可惜的是,針對第41類娛樂服務類別,USPTO認為雖然照片可以證明該紫色燈光與Prince的關聯性,但無法證明有將該紫色應用到娛樂服務之事實。

申請人因應USPTO以上意見提出分割申請案,將商標圖式修正為以光碟型虛線表示顏色呈現的樣式,最終於2020年3月17日取得紫色商標於第9類「音樂;影像及電影相關影音產品」之註冊。

單色商標註冊困難  在臺申請建議

以單一色彩申請商標向來較為困難,我國〈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中即述明:「顏色商標,尤其是單一顏色,在消費者的認知多屬裝飾性質,故通常不具先天識別性,至顏色組合商標,因其為二種以上顏色的組合,如在顏色之選擇或比例之分配等有獨特性,具先天識別性的可能性較單一顏色為高。」

Prince的紫色商標註冊申請,最初遭到 USPTO 核駁,也源於其先天識別性問題,但申請人透過提交大量使用證據及媒體宣傳報導,證明該顏色已與商品來源產生強烈連結,單一指向商品來源,最終才成功翻盤。因此,本所建議有意申請單一顏色商標的申請人:

一、應注意單一顏色商標實際使用之方式:

  • 應盡可能只使用單一顏色,於行銷時應著重強調「顏色本身」作為廣告宣傳;
  • 商標指定使用於長期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 商標圖式須能清楚表示顏色呈現的樣式;

二、應提出充足使用證據,以證明相關消費者已認識該標識為商標。根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建議提出之使用證據如下:

  • 銷售量、營業額與市場占有率;
  • 廣告量、廣告費用、促銷活動資料;
  • 銷售區域、市場分布、販賣據點或展覽陳列處所的範圍;
  • 各國註冊證明;
  • 市場調查報告;
  • 其他可證明標識具有後天識別性的證據,如報章雜誌、媒體對商標的報導,或相關消費者之討論等。

通過上述方式,可以更有力地證明該顏色已在交易過程中因為實際、不間斷的使用,具有第二意義而取得後天識別性,進而提高獲准註冊的機會。

註釋:

參考資料來源: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