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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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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標構成近似?

商標構成近似是指兩個商標給人的整體印象有相近之處。根據商標法逐條釋義的說明,判斷商標近似的態樣有以下三類:

  • 外觀近似:商標如為文字、圖形、記號等聯合式所組成,有無構成近似,應就整體外觀予消費者之印象,判斷其是否足以發生誤認。
  • 觀念近似:指二商標表達的意義或予人意像是否相同或近似,判斷其是否足以發生誤認。
  • 讀音近似:單純文字商標,消費者以口頭或電話訂貨,或商品係以收音機或電視為廣告時,在聽覺上足以發生誤認者即為近似。

我的商標和別人的商標外觀看起來很像,但指定不同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這樣可以註冊嗎?

原則上,商標外觀近似但指定使用在完全無關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如果不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造成混淆誤認,通常可以註冊。

但如果商標外觀近似他人的「著名商標」,即使二者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不同,但如會造成消費者誤認為關係企業或有授權關係等情形,仍有可能無法註冊。(參考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及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2.2規定。

別人的商標跟我的註冊商標看起來很像,且指定的商品服務類別也一樣,為什麼他也可以註冊?

商標近似是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時必須考量的因素之一,然而根據「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實際審查時除「商標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類似」外,還需考量以下因素:

  •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

審查機關通常是依照個案情形並參考證據資料、市場交易情形進行綜合判斷,對近似程度或混淆誤認之認定可能因個案有所差異。如第三人對於核准註冊之審定結果有疑慮時,可於該商標公告註冊後,依法對其提起異議。

如果智財局發通知說我的商標和別人的商標構成近似,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取得核准註冊?

商標和他人商標構成近似而產生衝突時,建議可採取以下方式增加商標核准註冊的機率:

  • 提出商標如何使用或實際使用之態樣,證明二商標並不會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 減縮發生衝突的商品或服務類別;
  • 分割商標申請案,依衝突情形分別處理;
  • 取得先權利人之同意協商併存;
  • 如發現在先商標無正當事由三年未使用,可對其提起廢止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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