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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使用Q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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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商標會被廢止註冊?

根據商標法第63條規定,構成廢止商標註冊的事由有以下五款:

  • 變換加附記致混淆誤認之虞;
  • 繼續停止使用滿三年;
  • 未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
  • 已成為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
  • 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

其中又以第二款「繼續停止使用商標滿三年」的廢止事由最為常見。另外應注意的是,商標權人基於行銷或美觀等原因,如改變商標的圖樣再使用,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並未使用原先已註冊商標,進而導致商標被提起廢止。

使用商標的時候完全不能改變圖樣嗎?

根據商標法第64條:「商標權人實際使用之商標與註冊商標不同,而依社會一般通念並不失其同一性者,應認為有使用其註冊商標。」

所謂「同一性」,是指實際使用的商標圖樣與註冊商標雖有不同,但實質上並沒有變更商標的「主要識別特徵」。因此如果商標改變幅度不大,與原註冊商標具有「同一性」時,使用僅微幅改變的商標是可以的。

我申請了圖形加上文字的商標,註冊後可以單獨只用圖形或只用文字嗎?

變換商標使用方式可能會增加被廢止註冊的風險。根據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3及法院見解註1,文字加上圖形的聯合式商標,實際使用時即應該合併使用。如果只想要使用圖形或文字,建議以該部分單獨提出申請,避免未來被認定商標使用不具同一性。

註冊商標圖樣實際使用圖樣

不認為有使用商標註2

不認為有使用商標註3

我的商標裡有大寫英文字,使用時可以改用小寫嗎?

根據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2.1.1,實際使用商標時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或書寫排列方式」、「中文的正異體字」或「外文字母的大小寫」者,是可以被認定為「形式上略有不同」,不失其同一性。然而實際上是不是具有同一性,還是必須以一般社會通念及消費者的認知個案判斷。

註冊商標圖樣實際使用圖樣

認為應有使用商標

如果我用公司名稱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實際使用時用公司名稱全銜,這是商標使用嗎?

不是。根據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5.1.1,公司名稱是表示營業主體的代稱,與商標表彰商品或服務來源,並藉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性質不同。如果以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作為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實際使用時以普通使用的方式標示公司名稱全銜,則屬於公司名稱的使用,不是註冊商標的使用。

我的商標被第三人提起廢止,我要準備什麼證據才能證明我有使用商標?

根據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3.5.1,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標示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

此外必須注意,提出的證據要有註冊商標、日期以及使用人等客觀事證,且必須在商業交易中真實實用,才屬於有效的證據。更多說明可以參考冠群IP部落格〈商標重要議題─使用證據〉一文,或與本所商標部聯繫洽詢。

註釋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訴字第1223號行政判決:「獲准註冊的商標圖樣是中、外文與圖形之聯合式,應 一併使用,不得僅單獨使用其中一部分」。
2 經訴字第09406124480號訴願決定。
3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訴字第03716號行政判決:「系爭商標為中、外文與圖形之聯合式商標,而原告提出之發票及眼鏡樣品照片,前者沒有標示商品所使用之商標,後者則僅標示外文及圖形而沒有中文字樣,…。依該照片所示眼鏡上標示之商標圖樣仍僅有系爭商標圖樣中之圖形及外文『ELEGANCE』字樣,並無標示系爭商標圖樣中最顯著醒目之中文『逸錦』,依前述說明,仍不能認係系爭商標之使用。」

Reference
商標重要議題─使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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