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修改《商標法》:
「惡意搶註」認定標準向歐盟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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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身為歐盟成員國,其國內商標法原則上應依據《2015年歐盟商標指令及其先前版本(Directive (EU) 2015/2436 and earlier versions)》來制定。然而針對惡意註冊行為的處理,瑞典的相關規定與歐盟指令仍有落差。瑞典國內對此已持續討論一段時間,2020年10月終於得出結論,立法機關宣布:將修訂瑞典《商標法》關於惡意註冊行為的規定,預計於2021年7月1日生效。

立法背景

根據《2015年歐盟商標指令 (Directive (EU) 2015/2436)》,商標不予註冊或宣告無效 (declared invalid) 有以下規定:

申請人係本於惡意 (made in fad faith) 提出商標申請者,該已註冊商標應被宣告無效。成員國亦得規範,有此情形之商標申請案不准予註冊。(Article 4.2)

成員國得規範下列商標申請不予註冊,或將該已註冊商標宣告無效:(c)申請人於申請時係基於惡意提出商標申請,且該商標有與已取得國外保護之在先 (with an earlier trade mark protected abroad) 商標產生混淆誤認的可能。(Article 5.4 c)

而瑞典之相關條款,規定於其《商標法》Chapter 2, Section 8, paragraph 4

當一商標與其他於瑞典或境外使用中的商標有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且申請人係本於惡意提出申請時,該商標將可能無法取得註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瑞典對於惡意註冊行為的處理方式與歐盟商標指令不同。根據歐盟商標指令,申請人本於惡意提出之申請案應不予註冊,如已註冊則應宣告無效,審查機關並無裁量空間,為絕對不得註冊事由(absolute grounds);而根據瑞典商標法,申請人是否具惡意僅為不得註冊事由的要件之一,還須考量是否有在先商標且與之近似產生衝突,審查機關擁有裁量權,即便符合要件仍可能准予註冊,為相對不得註冊事由(relative grounds)

瑞典商標法與歐盟商標指令的分歧

專利和市場上訴法院(Patent and Market Court of Appeal, PMCA)於2020年6月29日PMÖÄ 595-20 (Shotluckan) 一案中,針對瑞典商標法Chapter 2, Section 8, paragraph 4提出質疑:瑞典商標法是否確實執行了歐盟商標指令中關於惡意行為的規範?

PMCA認為,商標近似或許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但並不是商標的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審查機關仍有裁量權。然而商標實務發展至今,為了阻止第三人惡意註冊商標,一但審查機關發現有出於違反商標制度目的之申請行為(例如基於阻止別人使用、霸佔流行用語的意圖,或根本無意使用卻提出商標申請),即應不准註冊(即商標之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換言之,惡意的概念與「申請人明知商標近似且有造成混淆誤認的可能」並無必然關聯。因此根據歐盟商標指令及判例法,PMCA提出結論:瑞典現行商標法將申請人惡意註冊定為相對不准註冊事由,與歐盟法規並不相符,建議進行修改。

瑞典《商標法》修正案及適用

面對PMCA的質疑,瑞典立法機關很快回應:採納PMCA的意見修法,增修「因公共利益限制商標註冊之絕對不得註冊事由 (as an absolute ground for refusal)」,新增內容為:

「當一商標申請被認定具有惡意時,該商標將可能無法取得註冊。」(“A trademark may not be registered if the application for trademark registration was made in bad faith.”)

上述規定通過後將取代現行規定,並溯及對審查中的申請案及已註冊的商標效力,因此必須注意,即使商標已獲准註冊,如經認定為惡意註冊行為,該商標仍可能被宣告無效。

此修正案目前已送交審議,目標於2021年7月1日生效。此外,瑞典專利局於2020年10月15日發布消息:瑞典已加入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Convergence Programme 8,自2021年1月15日起,將採用EUIPO發布的指南認定商標使用 (Use of a trademark in a form differing from the one registered, EUIPO) 是否具同一性。通過一系列措施,瑞典商標法規及實務認定標準,將與歐盟相關規章趨於一致,更確實地履行其身為歐盟成員國的義務,減少因規範分歧而產生的爭議。

瑞典智慧財產局 公告截圖

參考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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