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群電子報】2020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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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功能在於讓消費者認識並辨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如果標識不具備識別性,等於不具有商標的功能。若商標先天上缺乏識別性,那就必須以商標與指定商品/服務之間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況、及申請人實際使用方式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對於已註冊的商標,他人仍有合理使用空間,也就是商標權「效力不及」的範圍。
本文從近期一起觀光計程車業者的商標訴訟,說明商標合理使用的概念:出於誠實信用和善意而正當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並不至於構成商標權侵害,並進而檢視臺灣商標實務上,「合理使用範圍」該如何認定,最後以臺灣類似訴訟,比較臺日兩地的法院判斷原則。
中國《專利法》第四次修法,已於 2020年10月17日 由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2021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本次修法大幅提高專利權的侵權成本、並減輕權利人維權負擔,包括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明文提高至500萬元、下限提高至3萬元;針對情節嚴重的故意侵權,法院可按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獲益、或專利許可使用費計算數額的1~5倍判賠;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於起訴前,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訴訟審理期間,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所掌握的資料,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及放寬訴訟時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