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的商標碰不得?
淺談商標的描述性合理使用

image_print

對於已註冊的商標,他人仍有合理使用空間,也就是商標權「效力不及」的範圍。本文從近期一起觀光計程車業者的商標訴訟,說明商標合理使用的概念:出於誠實信用和善意而正當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並不至於構成商標權侵害,並進而檢視臺灣商標實務上,「合理使用範圍」該如何認定,最後以臺灣類似訴訟,比較臺日兩地的法院判斷原則。

香川觀光特產:烏龍麵計程車「うどんタクシー」

說起日本香川縣,許多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讚岐烏龍麵。2003年8月,當地計程車業者琴平巴士公司(琴平バス)推出一項名為「うどんタクシー」(Udon Taxi,烏龍麵計程車)的服務,由司機為旅客導覽烏龍麵名店,介紹歷史文化、特色吃法、點餐技巧等小知識。服務一推出即廣受好評,琴平巴士公司也以「うどんタクシー」文字提出第39類服務商標申請,並於2004年7月獲准註冊。

然而就在2020年6月,琴平巴士公司以位於高松市的機場計程車公司(空港タクシー)為被告,向香川縣高松地方法院提起侵害商標權訴訟

琴平巴士公司指出,機場計程車公司自2018年起在其導覽手冊及官網使用「うどんタクシー」的名稱,提供類似的觀光導覽服務,已經侵害其商標權,要求機場計程車公司停止使用商標,並給付兩年間使用商標的權利金。機場計程車公司則發出聲明反駁,主張該商標權的效力不及於機場計程車公司的使用。有部分日本商標實務從業人員分析,機場計程車公司主張依據應為日本商標法第26條第1項第3款或第6款「商標權效力不及之範圍」,案件目前仍在審理當中。

商標合理使用

機場計程車公司提出的主張在實務上並不少見,稱為「商標合理使用」,即出於誠實信用和善意而正當使用他人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商標權侵害。臺灣商標實務上,合理使用又可區分成「描述性合理使用」及「指示性合理使用」兩種態樣:

(一)描述性合理使用:是指合理且善意地以他人的商標,來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產地等。如「極品」雖然為一個註冊商標,但如是為了表示自己商品或服務的品質為最高等級,以合理方式使用作為商品或服務的說明文字,即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這種情況並非將他人商標作為商標行銷使用,而是以商標文字或圖形的原本意義,來說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不至於混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故不受商標權效力拘束。

(二)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提及他人商品或服務而使用商標的情形,像是用來表達自家產品與商標權人的產品相容、提供商標權人商品的維修服務,或產品性價比廣告等。例如:寶雅百貨舉辦抽獎活動,贈送香奈兒產品,於其廣告、網站及粉絲團頁面使用香奈兒商標,遭香奈兒公司提告侵害商標權,法院後來認定,寶雅只是告知消費者獎品內容,屬於指示性合理使用,判決香奈兒公司敗訴。

合理使用可能的實務認定

回到本案機場計程車公司將「うどんタクシー」使用在其官方網站的目錄及服務說明處。雖有部分見解認為「うどんタクシー」為一般化名稱,本案可構成合理使用;然觀察其實際使用在網頁標題、以及說明文「うどんタクシー提供半日及全日行程」的行文方式,似乎有認定作為服務名稱即商標使用之模糊空間,而有侵害商標權的可能。本案尚待高松地方法院做成判斷。

至於臺灣對於合理使用的認定,目前尚無類型化的絕對標準,仍須由法院個案判斷。以下整理部分臺灣實務見解供讀者參考。

案例一:「正箔」商標(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被告自國外進口金銀紙,於包裝上標示自己所有之商標及「16刈、正箔」等字樣販售,遭「正箔」文字商標之權利人提告侵權。法院採納被告提出的證據(出版品《金銀紙秘密》),認定「正箔」為金紙用錫箔的一中分類,被告以同業上通常方法使用「正箔」作為品質說明,沒有商標使用之意圖,相關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原告販售的金銀紙包裝上的「正箔」文字為商標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案例二:「NuBra」商標(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3號刑事判決

被告於網拍行銷隱形胸罩,在商品標題標示自己所有之商標及「NuBra」文字商標。被告提出網路討論等資料,抗辯「NuBra」已成為隱形胸罩的通用名稱,其使用僅作為描述其產品之特性、功能,且有另外標示自己的商標,屬合理使用。但法院認為,被告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NuBra」是通用名稱,且標題已有「隱形胸罩」文字,重複標示「NUBRA」、「NuBra」、「Nu Bra」等外文僅是為了引起相關消費者之注意的攀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透過判決可知,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必須考量(一)使用態樣是否符合商業習慣及(二)誠實信用原則,並斟酌個案情形予以判斷。

結語

為實現自由市場公平競爭,許多國家已將商標合理使用原則納入法律規定,然若過度放寬合理使用的範圍,可能損及商標權人權益,法院該如何在兩者間取得平衡,實屬不易。業者在進行廣告行銷時應謹慎為之,如要使用他人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之說明,也應注意使用方式是否會造成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避免踩到侵害商標權的紅線。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