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發明專利權期間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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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龔庭皜 / 2020.08.01

發明人郝聰明博士辛苦研發有成,請人代為申請專利,接到代理人發證通知後,他開心昭告親友:要靠這個專利發累積財富、代代承傳。郝聰明終於收到臺灣專利證書後,一看專利權有效期,竟然剩不到廿年 !他火速上網,各路網友講的專利權有效時間,比原本想的少很多。郝博士查到,法律規定專利權有效期有20年,怎麼他證書上印的專利權時效這麼短呢?

郝聰明記得他 2018年9月13日 正式提出申請,2020年7月11日發證公告,那專利權應該到2040年7月10日吧?專利證書上標示著:專利權期間:自2020年7月11日至2038年9月12日止。智慧財產局是不是算錯了?他忍不住在心裡吶喊:「把完整的20年還來!」

發明專利期限20年 計算方式世界各國皆然

不少人知道,一般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卻可能沒料到20年專利權期限的起算日,是專利申請日,而非核准日、或發證日。智財局受理申請後,舉凡專利審查、申請人回覆、提出領證申請等等程序,都算在20年專利權內。 

專利期若由申請日起算,申請後便有專利權嗎?

若專利權由申請日起算,那從申請日開始就有專利權嗎?其實不然,專利權的取得,必須先申請審查、並通過審查才行,因此,發證公告後才給予專利權,獲得專利的發明,要從公告日起才開始受保護。也就是說,專利權期限始日與末日(到期日)的計算,要分別看待之才是。(註1)
 
也許有人會覺得這樣的計算方式,讓發明人很吃虧,畢竟智財局審查時間長短,發明人控制不了。其實,台灣的發明專利期,曾經由公告日開始算。民國68年立法院通過的《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註2),將專利權期間規定為:從公告日起算為十五年。當時參酌外國立法,將專利權期限的起算日,改為「審定公告之日」,讓專利權人能享有完整專利期間的利益。

為了防止申請人遲遲不申請專利審查,盡量延後專利公告日,當時便增訂但書:「專利權期間為十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逾十八年。」也就是說,專利有效期雖從公告日起算15年,但不得超過申請日起算18年。

後來為了加入WTO,台灣於 1997年再次修法,以ˋ符合 TRIPS (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註3),將發明專利的期限,改為自申請日起算,且期限增加為 20 年。

台智財局加快審查 效率超越美日

智財局統計顯示,台灣發明專利初審案,在當局受理實體審查申請後,平均8.4個月發出首次通知、13.6個月審結。

1997年5月7日修法生效後,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其中包含核准前各程序環節,尤其是最關鍵且耗時的專利審查。值得慶幸的是,政府近年投入大量資源,努力提升專利審查效率,要幫助台灣發明人掃除技術創新與市場競爭的障礙。

智財局透過推動 e 化、增加約聘審查員、輔導成立協助專利檢索的外圍組織、人力調整、加強培訓等改革措施,將發明專利的ˊ平均審結週期大幅縮短,從2014年平均33.4個月,降至2019年平均13.6個月審結;目前績效已優於美國23.8個月日本14.1個月

註釋:

1.《專利法》第52條-民國108年5月1日
(第2項)申請專利之發明,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專利權,並發證書。
(第3項)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2.《專利法》第6條-民國68年4月3日
(第2項)申請專利之發明,經審查確定後,給予專利權,並發證書。專利權期間為十五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請之日起不得逾十八年。

3. TRIPS Agreement – Article 33 (Jurisprudence) Term of Protection
The term of protection available shall not en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a period of twenty years counted from the filing 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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