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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商標無法註冊,因缺乏顯著性?
「微信」之文字商標最早為「創博亞太公司」提出申請,而非「騰訊公司」。但為何身為先申請的「創博亞太公司」未能獲得註冊?
根據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之行政裁定書(2016)最高法行申3313號,創博亞太公司於2010年11月12日申請之「微信」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等與通訊有關的服務項目上。該商標申請經官方發下核准公告進入異議期 (2011年8月27日),在此期間第三人張新河提出異議。【繼續閱讀】
香水瓶能註冊商標嗎?
緣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下稱迪奧公司),就其「真我香水瓶(J’adore)」立體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依據馬德里協定等規定,向中國等提出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惟該申請案遭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駁回,案經迪奧公司提起行政訴訟,歷經一、二審均遭致判決敗訴,迪奧公司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評委除未採納迪奧公司為證明系爭商標為立體商標之證據有誤外,亦認應重新審酌迪奧公司所提證據,特別是系爭商標於1999年進入中國市場至今,一直使用系爭商標之設計行銷販售,且迪奧公司就系爭商標已投入過億元之廣告宣傳費用,業經中國媒體廣泛報導,已為相關消費者所知悉認可,該些證據皆足以證明系爭商標於中國經過長時間廣泛使用,已取得顯著性,故於西元2018年4月26日,廢棄一、二審法院判決,並判命商評委重新做出復審決定。【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