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已註冊之商標如何受海關保護? 執行辦法有三種,分別為: 一、商標權人主動提出海關申請提示保護;二、海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侵權品進出口我國,應同時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三、商標權人主動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
- 當商標權人獲得商標註冊時即獲得該商標之權利。依照我國「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二條「商標權人認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時,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

若商標權人主動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需檢附下列文件:
- 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文字說明。
- 足供海關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之影像電子檔(例如真品、仿品或真仿品對照之照片或型錄等),且影像內容應為經註冊指定使用之商品項目。
- 商標權證明文件。
- 聯絡方式資訊。
透過上述之海關保護申請,待受理後,在未來所有進出口貨物中如海關有發現與商標權人相似/相同之註冊商標及其指定商品,海關將會依據商標權人於海關保護申請所提供之辨認真品及侵權物特徵以做初步的分辨。無法分辨者,海關將通知商標權人或代理人前往海關做進一步之現場鑑定。
- 海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侵權品進出口我國,應同時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當商標權人或代理人收到通知之時起,該批貨物若為空運出口,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應於四小時內至海關進行鑑定,確認是否為侵權品;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則為收到通知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而後若確定該批進口貨物非真品,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侵權之事證,若有正當理由無(僅一次為限)。而該批貨物之進出口人應於三個工作日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若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提出,應於期限內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延長三個工作日(僅一次為限)。
- 同上述實施辦法之第六條,若商標權人主動檢舉特定進出口貨物侵害其商標權,需檢附下列文件:
- 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品、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等)。
- 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及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 商標權證明文件。
待出具鑑定報告書至海關後,可依照「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向海關申請查扣並支付該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下列擔保:
- 政府發行之公債。
- 銀行定期存單。
-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 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 授信機構之保證。
在海關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商標權人應向查扣之侵權貨物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海關依我國商標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僅一次為限);若無作為者,海關應取具代表性貨樣後,將查扣之侵權物品放行。
我國之海關商標保護措施提供商標權人更進一步之保護,免於侵權品進出口後造成商標權人更大的損失。商標權人可在獲得商標註冊後向海關申請提示保護,則可保護商標權人在第一時間避免被不肖業者侵害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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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
- 圖片來源: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Seize Unsafe Counterfeit Hoverboar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