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商標別徑:馬德里國際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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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競爭國際化之環境下,商標註冊全球化勢在必行,然金錢及時間成本是商標屬地主義註冊制度無可避免的課題,聯盟註冊之商標體系如馬德里國際里商標註冊(Madrid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Registrations)、歐盟商標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 ,EUTM)應運而生。

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係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下稱馬德里協定,至2018年1月為止締約國55) 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Madrid Agreement,下稱馬德里議定書,至2018年1月為止締約國100),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下稱WIPO)國際註冊系統之馬德里註冊部所掌管,其任務主要是國際商標之提交及形式審查,商標是否准予註冊仍由指定締約國家負責。

馬德里商標之申請人必須在協定/議定書締約國內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或住所,或為締約國國民,台灣目前雖非馬德里聯盟締約國,然臺灣地區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過中國大陸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人或自然人目前還不能通過中國大陸商標局提出國際註冊申請。

馬德里國際申請註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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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先行通知之申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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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商標在國際註冊簿登記後,有效期限為十年,每十年可以繳費續展,申請人可在十年保護期屆滿之前或屆滿之後六個月寬限期內支付額外費用(續展費的50%)向WIPO提出續展。

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優勢為其國際註冊效力自國際註冊之日起(或後期指定日),商標在每一被指定締約國受到的保護,如同直接向該締約國主管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一樣,在審查上,主管局未作出駁回通知,該商標即在有關締約方受保護,註冊後的各項變更亦經單一化程序,單一繳費(註4)即完成,此項優點令國際馬德里商標註冊近年漸為各國智慧財產局重視,亦為個人及各國企業商標佈局考量之趨勢。

註釋:

  1. 根據議定書規定,申請基礎可為已注册或申請中之商標;但協定書只能依據基礎注册提交。
  2. 馬德里商標與基礎商標存在依附關係,在國際註冊日起5年內,若基礎商標被撤回、過期、放棄、最終駁回、註銷或被宣告無效,則國際註冊將一併失效。若據議定書進行申請,可自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轉國家申請,若依據協定書者,則不適用此救濟辦法。
  3. 「後期指定」係指,馬德里商標可於獲得國際註冊後,可在任何時候直接向WIPO或透過原屬局提交後期指定,將國際註冊受保護的地理範圍延伸到更多締約國,指定日期即為註冊後指定締約國之註冊日,此向申請先經WIPO形式審查,合格者發下「註冊後指定登記通知」(Subsequent designation),惟後續仍須依各後期指定締約國國內法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是否授予保護聲明。
  4. 規費包含基本費(Basic fee)、三類以上每類收取之附加費(Supplementary fee)、指定國之補充費(Complementary fee),惟締約國可要求以單獨規費(Individual fees)取代補充費。

如有任何疑慮,歡迎與本所聯絡!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法務商標暨海外事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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