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成功取得註冊後,一切才開始!
商標權人在獲得商標註冊後,往往視使用為日常,經年累月的使用經常忽略收集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更常犯的問題是,為各種宣傳的需要,改變使用的商標圖樣,以致最後使用的商標圖樣與原註冊圖樣大相逕庭致被廢止,令人惋惜。商標取得註冊是第一步,後續透過使用的維權後續,才是商標權人的重要課題。
商標權人應細心呵護以及正確的使用,並保持蒐集使用證據習慣,進可將商標推向著名地位,退以避免未來被提出/主動提出爭議程序時(如: 異議、評定、廢止)沒有使用證據可以舉證的窘境。
使用證據為什麼重要?
商標必需廣為人知方顯其價值,為著名商標之認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使用是否達人盡皆知之程度?—-唯有使用證據可據以說明。
商標法關於異議、評定、廢止程序之規定,商標使用證據為門檻條件,是否使用?使用狀況如何?使用方式?使用期間?使用人?—-亦唯有使用證據可以支持
商標未使用逾三年有被廢止之可能—–更非有使用證據不可
凡此可了解使用證據之重要。

哪些證據可被接受?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布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商標使用證據之細項說明如下:
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可以檢送的使用證據如下: 標示有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牌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商標於服務相關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等,併同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或廣告證明文件。
美國如何使用商標?
美國商標制度採取「使用主義」制度,有別於台灣的註冊主義制度,因此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須在申請文件上標明該商標是否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Use),或是有意圖使用(Intend to Use)。
已在美國領土之商業上開始使用該商標,在申請時須提供使用證據及相關資訊,如:第一次使用商標於指定商品/服務上之日期(不限於美國領土)、第一次在美國領土的商業上使用商標於指定商品/服務之日期、宣誓書。若是有意圖使用,則須在收到核准通知後提出使用證據及上述相關資訊,否則該申請案將視為放棄。
商標獲得註冊後的第5至6年間及第9至10年間辦理延展時皆需再次提交實際使用商標於註冊之商品/服務內容之使用證據,如未提交或不符合使用證據之規範,該註冊商標將會被撤銷。
是否需要提出所有指定商品/服務之使用證據?
美國商標局只要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所指定的類別中,除非特別指示,否則每類指定商品/服務選一樣項目提供證據即可。
美國商標使用證據整理說明如下,供各界參考:
商品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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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接受之證據 | 不被接受之證據 |
1. 商品已出售或出貨,其上標籤或是吊牌有印上商標且可以被附帶或是貼在商品或包裝上 2. 標籤,吊牌,或是貼紙/貼圖可以被附帶或是貼在商品本身上 3. 商品的實際照片或是數位圖像有印上或是有復刻商標 4. 商品的包裝圖或是裝運容器/箱子有顯示商標 5. 商標顯示在網頁且有顯示商品與商標的關聯性以及提供訂購商品的方法/工具 6. 目錄訂貨單上一併顯示出商標與產品的圖像且在價格和訂貨說明有密切的關聯 7. 靜態展示的照片,如商標使用標誌或是海報明顯地展示在一個貿易展覽或客戶展示廳並與產品的展示或示範做連結 8. 裝箱單或是插頁有顯示商標的印記,其中,裝箱單或是插頁可以被綁住、貼黏上、或是附著在產品或是產品包裝上或內部並伴隨著商品一同寄出,且它不僅僅是廣告 9. 銷售點展示材料, 舉例來說; 在購買的地點,一張海報或是公告上有印上商標且與商品一同展示在檯面上或是展示架上使用說明書與使用手冊上有印出商標且連同商品一同出售 |
1. 廣告,廣告傳單,廣告宣傳單,郵寄至住戶的廣告卡簡介 2. 價目表、訂單、帳單、公告、產品手冊、宣傳名片
用來經營商業的材料, 如: 收據, 提貨單,貨運單, 商品清單, 擔保及商業抬頭的信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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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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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被接受之證據 | 不被接受之證據 |
顯示「商標使用在提供服務或宣傳所提供之服務」,所提供之證明必須顯示/包含所指定之服務之銷售行為或廣告上,不能僅顯示商標本身。 1. 介紹服務內容之手冊、介紹服務之廣告、網頁資料、名片、信紙、報紙及雜誌廣告、小冊子廣告看板、傳單、郵寄傳單、菜單(餐廳服務類)、商業文件,如印有商標之信紙或帳單,並顯示有該服務之文件 2. 標示有商標及服務內容之店招(設於店門口、或公司車)-需提供照片 3. 發票(必需商標及服務內容皆揭示在上面,否則不被接受) 4. 標示有商標及服務內容之商業展覽(附照片) 5. 標示有商標及服務內容之消費者展示廳之靜態陳列(附照片) 6. 標示有商標及服務內容之戶外廣告板(附照片) 7. 含有商標及服務內容之廣播/電視廣告(附底稿/照片) 8. 印有商標及服務內容之贈品,例如T-shirts、帽子、馬克杯、行事曆、筆、鉛筆、杯墊、鈕扣徽章…(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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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刊登廣告用之相關印刷資料 2. 新聞雜誌內文提及商標 3. 印刷業者所提供之廣告印刷證明 4. 新聞媒體上的宣傳文章發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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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 法務商標暨海外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