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商標為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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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

因虛假陳述為註冊商標,四位印度商標申請人Quality Sweets & Namkeens、Kids Fun Foods India Pvt. Ltd. 、Gunal Foods Pvt. Ltd. 、SRK Food Products因分別使用®符號於兩個印度商標「Kidsfun」 與 「Tofo」,被商標助理司法常務官Chennai依印度商標法第115(1) 條之虛假陳述為註冊商標提出刑事起訴,根據印度商標法107(1)(a)對虛假陳述商標為註冊商標之處罰辦法,當該商標實際上非註冊商標,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款,或二者併罰。印度商標法並無強制規定是否應就已註冊商標標示®符號,但未經註冊或在申請階段之商標,如標示已註冊商標之®符號乃屬違法行為。未註冊之商標可使用「TM」告知大眾及相關競爭者,該標誌是作為商標使用。

而在美國使用®符號也有相關之規定。根據美國商標審查手冊(Trademark Manual of Examining Procedure:TMEP)第906、906.01、906.02、906.03、906.04條,®符號僅能使用於已註冊之聯邦註冊商標上,尚在申請階段或未經註冊之商標則不得使用該符號。不當使用®符號以故意欺騙或誤導大眾,此為欺詐行為。如果想主張商標使用的權利,可藉由標示使用「TM」 (商標)或「SM」(服務商標)提醒大眾該標誌為「普通法」商標。因美國商標是採使用主義,即使商標在沒有提出申請註冊的前提下仍可受到保護,但透過向USPTO申請註冊登記,該商標才會享有更加完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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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台灣對於®符號之相關規定亦與美國相同。商標法第35條第3項標明「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故®符號為國際上通用的註冊商標標誌,表示該商標已經獲准註冊;「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的標誌,予人認知上並無特別表示其業經註冊。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使用人,均得依其商標狀態,於所使用的商標上標明該等註記或符號,藉以提醒第三人避免侵權,進而維護商標權。但仍要提醒商標權人或使用人於使用時應為正確之標示,避免有偽造或不實之情形,否則可能該當其他法規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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