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性商標(offensive mark)與言論自由之拉鋸– SLANTS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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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亞裔樂團SLANTS將樂團名稱提出註冊一詞提出註冊,此字眼於美國俚語中係用於嘲諷亞洲人特有的眼睛外型(slant eyes),為歧視性的稱呼。該樂團提出註冊後USPTO以美國商標法第2條a款規定,認定該字眼具有貶損  (disparage)人之意而拒絕註冊。

本案經上訴後,業經加州法院合議庭、加州法院聯席庭作出判決,認為歧視性字眼仍受到美國憲法第一條言論自由之保障,USPTO不得僅以歧視性字眼為由拒絕註冊,USPTO續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意其移審請願受理,2017年1月18日進行審理,本案將充新開啟商標與言論自由之間之界線問題,未來之判決將具有指標性意義。

尤其在具有種族歧視字眼之情形,相關案例如2014年,國家美式足球聯盟(NFL)華盛頓紅人隊(Washington Redskins)的商標權,其內有Redskin字眼而取得註冊,被認為具有貶損美洲原住民之嫌,構成美國商標法第2條a款,經USPTO之商標爭議與上訴委員會(Trademark Trial and Appeal Board)作成撤銷註冊之裁決,亦同樣經過上訴,然本案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經受理,維持原撤銷註冊之裁決。

系爭商標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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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Redskin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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