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原告為美巢集團股份公司,被告為北京秀潔新興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王曉亮(案號:(2015)京知民初字第12號、裁判日期:20116年11月10日)。判決結果為被告等應停止侵權使用「秀洁墙锢」、「易康墙锢」、「兴潮墙锢」字样等「墙锢」文字商标,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人民幣一千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在《中國工商報》刊登聲明消除因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二)判決要旨:
- 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應以全國範圍內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為前提。
- 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突出使用亦屬於商標意義的使用行為。
- 無論是基於行銷策略還是其它考量的因素,任何商業主體在宣傳推廣活動中所使用的言辭應當表述準確、所使用商業資料應當務求客觀真實,任何通過有悖誠實信用原則所使用的宣傳內容獲得的不當利益,在侵權責任判定中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後果。
圖片來源:(2015)京知民初字第12号 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