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邁克爾·喬丹所提出的喬丹體育50件涵蓋中文、拼音和圖形的行政糾紛案件做出了終審裁決,維持了喬丹體育50個案件商標的註冊,並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審查,而12月8日則是對10件進行公開宣判,最終裁定認為涉及中文“喬丹”的三件案件之註冊損害了在審申請人對喬單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確認違反中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邁克爾·喬丹所提出的喬丹體育50件涵蓋中文、拼音和圖形的行政糾紛案件做出了終審裁決,維持了喬丹體育50個案件商標的註冊,並裁定中止了8件案件的審查,而12月8日則是對10件進行公開宣判,最終裁定認為涉及中文“喬丹”的三件案件之註冊損害了在審申請人對喬單享有的在先姓名權,確認違反中國商標法第31條規定,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